新年,收到没有简码的发票怎么办?

按2017年45号公告的要求,现在发票都要显示出代码简码,但2018一开年,就收到一张没有简码的发票,开具时间是2018年以后,这个发票能不能收?

听这一问,简直有一种步步雷区的感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45号公告)第一条是: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这一条的标题是“推行简码”,但其实际内容却是对最新开票系统的说明,也就是说,它更象一个软件某自动功能的说明。实际上,如果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就可以认为,对纳税人开票、收票构成了新规范:

1、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必须立即升级为最新系统,否则不准开票。此时,如果因为没有升级系统,就不能开出不显示简码的发票,开了也是不合规定的发票。

2、明确规定,发票必须要有简码,或者应该要有简码。此时,没有简码才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只有以上情况,收票方才有权拒收。因为《发票管理办法》授予的拒收权,只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这个文件看起来是在发票上推行显示简码,实际上的内容只是对新系统的一个说明而已,并没有为发票开具增加新的规范和要求,也没有规定必须要显示简码。

所以不能仅因为没有简码就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从而拒收。

结论,没有简码,也是合规的。

但是,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讲开票系统的一个自动功能,虽然不是直接提出发票开具新规范,但实务中,不排除有些人,包括:公司会计、基层税务人员、事务所人员,会以此笼而统之的认为:2018年起开始推行了简码了,所以凡是没有显示的,就是违规的。这样也会增加拒收、抵扣、扣除的麻烦。

所以,蓝老师的建议是,对于开票方来说,尽快升级最新系统是个一劳永逸的办法,免得与客户鬼扯,反正早晚都是要升的。

对于收票方来说,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考虑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增值税以票控税,万一有税务认为这样的票有问题,你多多少少会有损失,就算可以与税务争议,也麻烦,可以考虑拿45号公告要求对方按错开处理。

至于普通发票,风险不大,因为拒收不合法,所以收了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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