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电费分割单抵扣的问题

粉丝来信

(内蒙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我单位是一家化工企业,主营液氨等化学原材料,现为另一家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电力局给我公司开具电费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分割单,增值税怎么核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 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贵司若与另一家企业共同用电的,贵司可向其按照各自承担的电费开具分割单,贵司以发票及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
若不属于分摊的形式的,贵司提供供电可参照"转售"行为,需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对方,贵司拿到的电力局发票正常做进项抵扣即可。
另,若对方公司需要做进项抵扣的,可参考《《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的处理方式,与供电局协商是否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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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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