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运动联赛怎样买保险?民法典意外伤害的判定?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的通知的第四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明确要求:
除了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活动风险管理机制及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围能力教育外,建立“综合保险制度”,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购买“青少年运动伤害类保险”
参加体育运动受到伤害是常有的事,青少年参与学校或培训机构的体育活动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此类争议呢?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所小学组织的春季校园长跑比赛,10岁的小小在奔跑中突然摔倒受伤。
经查,造成该事件的原因是学校在比赛前没有对场地进行过清理,进而导致小小被一根长长的大铁钉绊倒受伤。
校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校方投保了运动会责任险或校方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校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大学的一次足球联赛中,小李铲球,小张跃起球撞到眼睛,红肿眼底出血。小张到医院看了门诊,治疗费用800元。那么小李需要赔偿小张的损失吗?
球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因小李对小张的损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小张给自己投保一份赛事保险或足球赛事保险,那么小张的治疗费用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在一场学校组织接力赛中,小李觉得自己团队无法胜选,就故意把接力棒丢到小王脚下,小王滑倒摔伤住院治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的情形完全与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到这里,
大家应该了解了《民法典》对于文体活动受伤责任划分了吧!运动赛事保险如何投保?
组织方投保组织者责任险,参与者自已或组织方给参与者投保赛事专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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