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1日)

问题1:支付境外服务费如何扣税?

我公司需要支付给欧洲一家公司服务费4万美金的服务费。应该怎么交税?交多少?服务行为通过网络实现。

解答:

支付境外服务费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增值税

(一)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因此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的,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是需要交纳增值税。

(二)需要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

1、是“税率”,不是“征收率”。

2、在2021年9月1日前需要实际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附加税费(城建税等)。

二、可能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的服务费,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甄别,如果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则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构成的是劳务的,则因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就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满足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协定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题2:工资分两笔到账,一笔2000另外一笔4500,均未超过5000元,这样也要缴纳个税吗?

公司今日通知,年终奖在1号发放(我的是¥2000),十号虽放假但工资正常发放(我的每月到手工资都是在¥4500左右)。我不小心瞄了眼年终奖的发放金额,看到还有扣个税¥61。可是都还没到5000为什么要扣个税?

解答:

根据描述可以判断,贵单位是把奖金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

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是不需要扣除任何项目的,所以跟是否满5000元是没有关系。

大家通常说的“5000元”,其实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的基本费用每月是5000元(全年6万元),只能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其他项目的个税预扣预缴计算都是不能扣除的。

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按照下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领取税后年终奖2000元倒算,税前金额=2000/(1-3%)=2061.86元。

由于您每月工资实际领取只有4500元,估计加上“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等,税前工资应该没有超过5000元/月,全年没有超过6万元,因此年终奖单独申报计税可能对本人比不划算。

因此,可以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之间进行个税汇算,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然后按规定申请退税。

问题3:当地政府将危房改造给农户的补助发放给企业,由企业来为农户加固危房,企业得到的这笔钱需要上税么?

解答: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您在提问中已经回答了:补助是给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受益的对象是农户,而不是企业;企业取得这些补助,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付出对价的——由企业来为农户加固危房。

因此,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是需要缴税的。

1、增值税:企业为农户危房提供加固服务,其实就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中的“建筑服务-维修服务-修缮服务”。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2、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3、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需要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问题4: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持有期间暂估收益是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投资收益?需要暂估增值税吗?

解答:

既然会计核算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说明企业并不是想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持有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差价。

按照现在增值税规定,对于转让金融商品需要按照差价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对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尤其是12月31日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然,调整的结果有“盈利”(浮盈),也有可能是“亏损”(浮亏)。

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需要计入当期(当年)的损益的,如果该部分包含了增值税,就可能造成虚增利润或虚减利润。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在年末关账前应当进行合理预估,然后把增值税的影响从中分离出来。

比如,在可以预见的次年1月初就要转让该部分债券,浮盈的变成真实的盈利可能性极大的,就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借用该科目,也可以用类似科目代替)

如果预估的股亏将在次年短期内变成真实的亏损,且预计亏损的差额可以在其他金融商品盈利抵减的,则做与上面会计分录相反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当然,如果企业拥有的金融商品互有浮盈与浮亏的,可以对上述的两个会计分录合并抵消后按照净额做。

上述的看法是我个人看法,出发点是为了确保会计利润更加准确,所有的教科书都没有这样讲过。当然,如果影响很小,不具有重要性或者以前也没有这样处理过,也可以不需要。

仅供参考。

问题5:成本分摊规则的制定应该是会计的责任还是财务分析的责任?

解答:

我觉得您说的两个人都不行。

如果仅仅是为了核算,而不用于成本中心的考核,可以在财务负责人组织下,邀请成本中心(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财务部参与成本核算与分析都参加,共同拟订。

如果成本分摊的结果还需要对成本中心(生产部门)进行绩效,一定要在上述的基础上邀请各成本中心(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HR等参与,共同制定规则,以便后期的绩效考核。

问题6: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问题7: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8: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问题9:如何理解满足在一个时段内履约的第一个条件“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解答: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较复杂情形下可采用假设法,即假定在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工作。

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

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企业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潜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

二是假设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享有企业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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