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传递】环境征税与税制扭曲
【经岚传递】16L91
《环境经济政策》课堂经典文献阅读系列
环境征税与税制扭曲
编译/许瑾玮
ENVIRONMENTAL LEVIES AND DISTORTIONARY TAXATION,Bovenberg,Lans; de Mooij, R.A.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4
“环境征税与税制扭曲”一文发布于1994年美国经济评论,主要针对广泛讨论的环境税“双重红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上世纪90年代初,学界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即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而且能够利用其收入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等,有助于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目标的实现,即非环境目标;必要时候,可以采取更为激进的环境税政策以弥补财政不足与增加就业。本文的两位作者通过建立理论模型并分析,提出了环境税的第二重红利——就业红利可能不存在的观点,展示了环境税收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加剧了税收的扭曲程度,无论环境税收收入是否用于减轻其他方面税负。本文是第一篇对双重红利提出质疑的文章,对后续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两位作者通过建立一个国内均衡模型来证明他们的观点。他们假定国民生产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家庭同质,一共有N户家庭;国民生产仅投入劳动要素,不考虑资本的投入,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h,且劳动报酬,即工资率也为h;国民总生产产出普通私人产品C,污染产品D和公共产品G;家庭总效用是三类产品的消费、闲暇V、环境情况E的函数;消费过程满足瓦尔拉斯法则;政府收支平衡且财政收入保持不变。作者通过如上假定作出以下等式:
经过分析得出第一个结论,即当劳动力市场不存在税收扭曲时(此时tL=0),政府存在最优选择,对所有污染产品征收庇古税即可使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失充分内化,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当劳动力市场存在税收扭曲时,两位作者将模型进一步深入推导,研究就业的相对变化与环境税相对变化的相关关系,得到如下等式:
经过分析得出第二个重要结论,即当劳动供给弹性为正
,且存在初始环境税的征收
时,提高环境税收会减少就业。这种消极作用的原因在于,提高了环境税以后,导致了家庭实际工资的降低,进而侵蚀了就业的积极性。环境税的提高,增加了污染品的价格,抬高了一般物价水平,造成了相对严重的实际工资降低,即使降低工资税,也不能完全弥补损失。当政府维持收支平衡时,仅通过征收高额的环境税来减少工资税是不足以抵消实际工资的损失的,而且此举同时还会减少就业。直观上来说,对于平衡公共收支进而提高社会福利方面来说,仅对污染品征收环境税并不如征收范围广的工资税高。
综上,两位作者对环境税征收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当没有工资税或工资税率极低时,政府应把环境税制定为庇古税。
2、当存在工资税制扭曲时,如果政府的首要目标在于保障就业率,那么此时不应提高环境税,而应当适当降低税率,使得环境税小于庇古税;这时的环境税无法充分弥补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害,对政府来说只能是“次优”选择。
3、政府可以考虑将从环境税获得的财政收入采取一次性总付的方式给予民众来提升社会福利,这种方式比降低工资税更有效率。
在文献的不足方面,本文是纯理论的文章,只有理论证明与推导,缺乏实证依据支撑;模型假设条件相对苛刻,与现实联系不紧密。但本文的积极作用更大,在文章发表后,两位作者与其他学者在本文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与丰富了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提出环境税的收入循环效应与税收交互效应,为环境税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展示中,李志青老师建议,可以将相关文献的理论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用中国的相关数据来进行对比研究,得出中国化的结果与政策建议。
编者注:有关环境税,最关键的有两个问题,其一,什么是效率意义上的最优税率,其二,什么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优税率,不解决这两个问题,环境税就有可能被扭曲,无法实现预期的治霾/治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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