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承担保全担保费/保险费?丨蛋饼观察
近年来最高院关于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相关问题的裁判态度,蛋饼律师在上期文章中进行了总结(参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4个核心问题丨蛋饼观察)。
今天我们来谈谈大家关心的另一个问题,败诉方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进而支出的保险费或担保费。
正文
就败诉方是否应当承担保全担保费/保险费的问题,从近年来最高院的判例来看,有三种观点,蛋饼律师梳理总结如下:
观点一:即便在合同没有任何关于损失承担约定的情况下,仍判决败诉方承担保全担保费/保险费
该部分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原告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进行担保。因此,原告因财产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保险费,属于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持该部分观点的最高院判例包括但不限于:
裁判日期 |
案号 |
2017-09-15 |
(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
2018-10-22 |
(2018)最高法民申4401号 |
2018-10-30 |
(2018)最高法民终915号 |
2018-12-24 |
(2018)最高法民终957号 |
2019-09-06 |
(2019)最高法民终938号 |
2020-07-16 |
(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 |
2020-11-11 |
(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
观点二:合同存在概括性的关于违约方损失承担的约定,败诉方应当承担保全担保费/保险费
该部分判决一方面认为,保全担保费/保险费由败诉方承担需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该部分判决就“合同约定”的尺度把握较宽,不必精确到“因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地步,诸如存在如下约定的,均认为是“有合同依据”:
1.“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办案费等)”;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1998号案;裁判日期:2020-06-29
2.“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参见:(2020)最高法民终345号;裁判日期:2020-06-28
3.“因发生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参见:(2020)最高法民终282号案;裁判日期:2020-12-26
4.“由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判决另有规定的,应由败诉方承担”(注:该条约定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一部分);参见:(2020)最高法民申6307号案;裁判日期:2020-12-28
观点三:只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败诉方应承担保全担保费/保险费”,败诉方即不应承担
该部分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1.保险费/担保费虽然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但因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具有多样性,并不一定非要通过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实现,故保险费/担保费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败诉方不应承担;
2.保险费是申请保全人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
持该部分观点的最高院判例包括但不限于:
裁判日期 |
案号 |
2018-06-01 |
(2017)最高法民终604号 |
2018-06-29 |
(2018)最高法民终33号 |
2019-06-04 |
(2019)最高法民终321号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民终820号 |
2019-12-23 |
(2019)最高法民终1567号 |
2020-01-15 |
(2019)最高法民终1132号 |
2020-03-23 |
(2019)最高法民终1925号 |
2020-06-11 |
(2020)最高法民终262号 |
2020-07-23 |
(2019)最高法民终1873号 |
2020-08-25 |
(2020)最高法民终206号 |
2020-12-03 |
(2020)最高法民终1074号 |
2020-12-29 |
(2020)最高法民再84号 |
蛋饼观察:
从已检索到的最高院判例来看,蛋饼律师认为,近年来最高院对于该问题的裁判态度,存在一定的趋势:
· 认为“即便合同没有任何约定,败诉方也应承担”的判例,多集中于2019年及之前;
· 认为“只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败诉方即不应承担”的判例,数量最多,横贯于2018年至2020年年末;
· 认为“只要合同有概括性约定,败诉方即应承担”的判例,自2020年年中开始出现,不排除日后成为主流裁判态度的可能。
有鉴于此,蛋饼律师建议,在草拟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因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