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尊严
论人的尊严 | 康德
哲学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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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丨罗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就提及“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并进而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又如,《德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由此可见,只要是人,就生而具有尊严;它绝对平等、不可让渡、不可亵渎。这已经成为了当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基于这种事实,很多学者试图挖掘康德的尊严思想,以给当代的尊严观念提供哲学基础。因为康德明确把尊严定位为一种“绝对的、内在的、无条件的和无与伦比的”价值,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康德主张人的尊严“具有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人人平等享有”尊严。于是,康德就理所当然地被看成了当代尊严思想的孕育者和奠基者。
然而,康德学者O.Sensen研究指出,康德并不具有这样一种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才得以普遍确立和认同的尊严观念,毋宁说,他沿用的是传统的尊严概念,即在斯多亚学派意义上,尊严是一种“提升”或“崇高”,因而是一种“关系价值属性”。笔者也坚持这一立场,并认为康德具有一套与其道德哲学体系相一致的严格的尊严方案。本文将力图从载体、本质和实现这三个方面来说明康德尊严理论的特殊性。
01.
尊严的载体:人、人格与人性
人的尊严
人格的尊严
人性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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