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业委会告物业追回公共停车费
一则《关于公共停车费事宜维权结果的公告》出现在南昌市高新火炬广场的金边瑞香苑小区门口。这份公告称,业主委员会聘请律师向法院进行起诉,最终与小区丰安物业达成了庭外的和解,物业公司支付公共停车费收益20万元给金边瑞香业主委员会。
跟据金边瑞香苑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周毛兴的介绍,小区与江西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物业)在2012年2月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长达三年,业委会为甲方,丰安物业为乙方。“当时签了一份合同,里面规定了小区内公共停车费的问题。”据一些小区居民透露,按照合同第15条规定,小区公共地面停车位经营所得款项,在扣除一切成本后,拿出收益的70%交由甲方管理(但不得低于实际收到款项的55%,成本核算方法另定),其余收益归乙方。然而,这三年多来,丰安物业却分文未给业委会。
经过法院调解,业主委员会和丰安物业达成庭外和解,丰安物业支付了公共停车费收益中的20万元给业主委员会。目前,丰安物业已经退出了金边瑞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业委会递交给高新区房管局的相关报告,其中,业委会要求丰安物业按照服务合同,拿出小区公共停车费账目让业委会审核,并履行合同约定;部分业主预交的物业费和停车费要退回,丰安物业2015年7月1日必须撤出小区,并做好交接。这份报告同时也抄送给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竹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月,业委会代表与丰安物业举行多次沟通会未能达成共识。沟通会上,丰安物业仍然坚持分文不给,对于小区部分业主预交的7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停车费部分,也表示不能移交,理由是这部分预交的费用已经缴税和管理规费了,无法取出。在第二次沟通会上,丰安物业给出的一份2012~2014年停车费收支一览表上,不仅费用无结余,反而超支10万余元。
“我们找了区房管局、市房管局、市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居委会等多个部门,也与物业公司开了多次协调会,但都没有结果,最后无奈选择走法律途径。”周毛兴说。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仅有400余人的小区成功向物业公司讨回了20万元的公共停车费,引发了人们对小区内公共资源的重新关注。其实在各个小区,公共资源被利用开发已成为普遍现象,那么这部分收入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现在住宅小区大部分的管理情况分为三种,一种是没有任何管理的开放式小区,比如一些老城区的房子,大都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种老房子无论是从结构还是从范围来说,并不适合进行管理。”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明美介绍,由于老房子建成之初没有“小区”的概念,都是临街而建,没有围墙,也就没有公共资源一说。
“现在最主要的是两种小区,一种是开发商直接进行物业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处理问题。”王明美说,“还有一种便是小区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目前南昌市大多数都是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模式。”
对于小区公共资源的问题,目前小区公共用地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开发商所有,另一种为业主共同所有。“除去在规划图中明确标识为开发商所有的范围外,其他基本都属于业主共有的资源。”比如小区内一些围墙,公共宣传栏还有休闲广场等,大多数都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由小区公共资源带来的收入,不光小区业主应当知情,还应当有权监督,使得这部分收入用在小区建设当中。但事实上很多小区的业主鲜去关心或不知情,根本也无从管理。”王明美认为,这是很多小区面临的现状。
要维护自身权益,小区要有一个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业主管理制度。这样,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才有一定的话语权。有了业主委员会之后,还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签订合同,约定公共资源经营后收入的分成问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业主的权益。
文章来源|大江网
编辑、排版|情报员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