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看点 | 取消污泥含水率?真正的事实是这样子的……
污泥是污水在生化、物化处理过程中的副产物,由于污泥中包含了大量污水中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风险较大。污泥具有高含水率、高有机物质、颗粒细、密度较小、亲水性等特点,容易管道输送,但脱水性能差。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的提升,污水处理量逐年增长,污水处理设施日益完善。根据《2020年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简报》,2020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数量达到2679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92亿立方米,较2019年增速达到7%,且数量仍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伴随而来的,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量也逐年增加,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污泥围城”将成为很多地方新的环境问题。
面对巨大的环境保护压力和切实的行业需求,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政策、技术发展和工程应用已经成为了行业关注的焦点。在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原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予以废止。该文件的废止引起行业间的热议,因为该文件曾规定: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阅读更多:净水技术 | 环境部: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说明污泥处理处置不再重要?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从政策的角度分析,原环保部发布的《通知》被废止是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的必然趋势,是“与时俱进”的表现。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普遍参考的“上位法”包括2013年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者均明确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应该进行处理处置,并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原环保部发布的《通知》与现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污泥不经过处理而运出厂界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是不允许的;二是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与现有国标不一致。因此《通知》被废除是大势所趋,并不意味着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含水率没有要求,而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中已有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政策,特别是以“水十条”为标志,明确提出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已经远远不再是脱水那么简单。
其次,从标准的角度分析,我国国标、行标等对污泥脱水率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截止目前,我国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发布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政策有20多项。除了国标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少地方所出台的标准要求更严,比如广州市要求污水厂污泥出厂含水率控制在30-40%,行业的自律性更强。
如今,我国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认识正在不断的统一思想,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伴随行业对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要求逐渐达成共识,对污泥问题的关注点早已不单单局限于含水率,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在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减量化处理基础上,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同时,强调了要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东部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特别是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
综上所述,污泥处置需要更科学、更全面的看待。随着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技术路线的明确、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实现远比单纯规定污泥出厂含水率更重要。相信通过政策的引导,行业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认知将更加清晰,从而更理性、科学的认识与解决污泥问题。
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与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编辑:李佳佳、阮辰旼
图片来源:pixabay
排版:西贝
校对: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