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认为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法院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

        在生活中,民间借贷是普遍存在的,但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就是夫妻一方的借贷到底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仅起诉了夫妻一方,那么是否还可以起诉另一方呢?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呢?
        笔者就办理的一个案例简要介绍一下。
        2013年赵某与朱某合伙向某项目工地出售施工材料,朱某与其妻子均在同一项目工地提供材料,但从来不同时出现。2013年9月21日,朱某因资金短缺,向赵某借款30万元,并向赵某出具了借条,朱某所借此款系用于购买工程的原材料。2014年5月3日,赵某因急需资金,多次寻找朱某要求偿还借款,但朱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赵某找到朱某妻子,朱某妻子因为也在同一工地出售原材料,因此并没有否认这件事,于是朱某妻子以朱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借款确认书,落款处也注明了自己的名字。事后因多次催要未果,赵某想起诉朱某及其妻子,但当起诉的时候仅找到了朱某的借条,并未找到借款确认书,故只起诉了朱某。多年以后,赵某发现朱某的行踪,并知道了财产线索,但经查找该财产登记在其妻子名下,所以,赵某如果想要拿回借款,往下应该怎么办呢?
        这里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赵某此时是否还能起诉要求朱某妻子偿还债务?二是此事已经过去好多年了,如果可以起诉的话是否涉及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我们逐步分析:
        先注明一个前提,就是此时需要有证据证实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论怎么起诉,都无法得到支持,本案呢,可喜的是赵某在此时无意中找到了赵某妻子为其出具的确认书,经过我们充分评估后,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该如何起诉,如果直接起诉朱某妻子,那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民事诉讼包括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既然给付之诉行不通,那么我们就需要提起确认之诉,以此为理论依据,我们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就是确认赵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法院审理中的焦点主要是以上两个问题,本案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代理意见: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赵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某某号判决确定的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之债系朱某与其妻子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讼请求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因此应为确认之诉。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赵某的该诉讼请求应被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该诉讼请求。通过执行程序,赵某依法要回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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