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内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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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

入职后,李某参加了公司安排的专业培训,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李某应在公司工作不短于三年,如李某在培训结束后未能在指定岗位上服务三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9年10月,李某发现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有跳槽的打算,但考虑到自己目前还在接受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元,但《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高达10万元,如果自己现在辞职真的要按照协议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吗?

服务期间内辞职,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条解读

第一,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日常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普遍性知识技能培训,例如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是专指用人单位对专人专门进定向的专业技术培训,成本花费较高,为避免劳动者获得专业技术之后不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可以约定服务期。
第二,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服务期未满为由强制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
第三,劳动者如因自身原因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出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则超出部分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很显然,公司为李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依法可以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上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否则对于违约金超过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公式:
违约金=(培训费用÷服务期期限)×(服务期期限—已履行期限)

在开头的问题中,公司支付专业培训费用3万元,李某的服务期为三年,李某已经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这时支付的违约金应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万元。

服务期不等于“卖身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如果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为劳动者依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虽然法律对服务期的长短没有限制,但实践中,一般根据用人单位出资的多少、培训的重要程度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服务期,一般出资越多,约定的服务期越长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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