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格整治粮食流通的违规乱象!
今年我国加强并规范粮食流通领域的管理,把节粮减损纳入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且开展全国粮食流通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从今年6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全国粮食和储备部门集中开展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压级压价、低收高转、拖欠售粮款等,坚决配合有关方面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稻谷出库未质检 被罚3万元!
福州新闻网8月8日讯,近日,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粮食储存企业正在出仓的300吨2019年生产的早籼稻谷,没有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仅持有2020年9月的质量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粮库储存不规范:停止收购!检测粮食!
6月22日,在《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线的节目中,泰州等地一些粮库进行夏粮收购时,存在的一些不规范情况被曝光。对于粮食存放不规范一事,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则于6月23日进行了现场督办。
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黄荣回应称,该库区由个人投资建成,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曾租给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开展粮食收储业务,租约到期后未及时拆除“梁徐粮食管理所”门牌,节目播出后,已立即拆除;目前,存放粮食与水乳型压敏乳液的两个仓库距离不远,存在粮食污染的风险。
黄荣进一步向记者说明,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但该粮食经纪人收购了近500吨粮食,却并未履行规定。
黄荣进表示,报道以后,我们寻迹就过来了,责令他立即停止收购,现有的粮食,我们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就正常销售;如果不符合卫生指标,确保这一块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也不流入我们政策性粮食库存。
该粮库的所有人钱先生表示,对于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是否报备一事,他并不知情,但今后他会加强管理,不让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粮化混装
在前期调查过程中,位于泰州姜堰区梁徐镇第三工业园A区17号的粮食收购库区,发现上面挂着“梁徐粮食管理所”的门牌,但存在粮食与水乳型压敏乳液(非危险化学品)共同存放,不符合粮食储存规定的现象。
针对“粮化混装”的情况,直播节目中,泰州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二级调研员陈文炉回应说,粮食和化工品共同存放的做法肯定错误的,目前该仓库已经不存放粮食了,去年12月,当地粮食部门已经租用社会仓库来放粮。节目后,工作人员将到相关粮库现场查看处理,确保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目前,各地正对发现的有关重点问题线索进行查处。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等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严肃查处了拖欠售粮款、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等一批涉粮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资料来源:福州新闻网、江苏新闻广播、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