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专利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尤其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创造性是指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只需要满足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条件即可。
怎样判断一项技术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这主要从该技术产生的有益效果来判断。有益效果可以由生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同时,根据审查指南还有以下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辅助性判断基准。
一、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成功的技术难题。
某个科学领域中的技术难题,人们长久渴望解决,经发明者的努力,予以解决了,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四、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