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什么?看这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在2021年7月1日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经常需要依法提供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即通常所称的“证明材料”。如:
外籍个人麦克因在中国境内办理纳税事项,需要进行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按照《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麦克办理自然人纳税人登记,依法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原规定,向申请人索要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改为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报告方式。比如上例中的麦克,在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就只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书面承诺书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后续的相关资料。
不过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也不是随便签订的。承诺书需要按照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申请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履行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承诺。
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一开始,税务机关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公布确定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逐步扩围。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各省税务局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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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划重点!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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