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uber合法么?——私权如何限制。

  互联网具有汇合海量人群,迅速匹配供需,激活闲置价值(如分时共享)的独特优势,对有十几亿人口的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来说,互联网给基于原有经济社会环境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不小的撞击,有些撞击是违法犯罪的,有些撞击的意义却值得政府、社会管理、法律政策的重视。

  一、几个概念

  1、客运活动=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是利用道路交通工具将旅客、货物从一点移动到另一点的活动。道路运输包括了道路运输经营,私家车道路运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第2条将道路运输经营区分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经营)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货运经营)。

  从上述逻辑来看,客运经营是客运活动,客运活动却未必是客运经营。

  2、非法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构成非法营运包括两个要件:1、非营运车辆;2、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1个要件显然包括私家车;第2个要件,经营行为。

  3、有偿=经营?

  在承运人不以客运为主要收入来源(比如利用下班或者休息休假期间进行客运活动)的情况下,承运人与乘客谈好客运价钱是否是经营行为?

  孙潭律师没有在《宋衡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虹行初字第115号、《宋衡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32号等两份判决书中看到原被告对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辩论,也没有看到人民法院对经营行为作具体的法律适用解读。读者感兴趣可以自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阅读。

  二、关于出租车

  1、出租车客运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于2016年3月16日废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2、营运证与份子钱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于2016年3月16日废止)第5条第2款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各地以该部门规章为依据,出现了出租车承包人以承包经营(挂靠)模式向发包人缴纳相关费用来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发展模式,最终出现了出租车“份子钱”。在互联网打车软件兴起后,两相对比,“份子钱”似原罪刺痛了国人的心。

  3、经常出现的情况

  换班期间,不载客。上下班等高峰时段,拒载。机场等场所,啰嗦谈价(不打表)。

  三、为什么是uber(优步)

  1、很奇怪,百度、高德等电子地图公司显然不缺乏以技术驱动的基因,却让一个外来的叫uber优步的软件顶了名声。与出租车相比,这个打车软件让乘客可以通过手机软件便捷地发现附近可用的车辆(常见私家车、不知是否有出租车),简单的操作后完成了下单接单,最终通过网银或者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百度钱包)等完成交易支付。很显然,一个软件技术服务公司提供了出租车公司没有给予的却非常有吸引力的乘坐体验。

  2、在uber等打车软件出现后,在非议纷争未定时,却丝毫不见出租车公司推出(没能力、动力去做?)类似便于乘客与出租车驾驶员的电召软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53条第3项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定义为“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私权的边界

  1、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私家车主驾驶私家车提供有偿客运服务的边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非法营运,从效力层级上来说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从效力层级上来说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国家法治进程的角度而言,我们更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私权进行限制——毕竟私权伸展的积极意义在于“国民可以更有尊严地赚钱”,既然需基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素需要进行限制,那就交给法律。

  2、对私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进行制定,以出租车或客运经营许可而言,客运权如何设置、是否有偿授予均应,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私权的不当受限意味着限制经营等许可,法定的利益集中设置不妥,其恶岂不猛于腐败?

  3、在梳理网络约车(电召)以应对打车软件这种新型事务时,不妨考虑私家车能够成为国民赚钱(但非营运)的各种条件,比如缴纳特定的保险种类和额度、私家车备案、私家车驾驶员的年龄等限制,而不是一刀均切,毕竟你切的是私人利益。

  4、出台更切实可行的法规以针对打击与处罚引诱他人进行非法营运、为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各类帮助(包括提供车辆、提供软件平台服务)的主体,在互联网环境中,这种打击更能体现法律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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