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7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无助时的私力自助规定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属于自卫行为,而本条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与见义勇为的区别在于是助人与救己。
理解民事自助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六点:
一是,必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只能为了自主利益而行为。为了邻居、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可以构成见义勇为,不是自助行为。
二是,必须因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保护。
三是,自助措施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合理强制措施,不得使用威胁语言和其他暴力措施,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四是,不得采取非法措施或超越适当限度的措施,必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措施。
五是,采取自助行为后获得自保效果时,要么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予以解除自助行为,要么此刻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予以求助。
六是,人民法院在认定自助行为时,必须要把握自助行为的权利基础的合法性、紧急性、暂时性、适当性等要求,不能扩大适用和任意适用,认定的标准要严格。
案例:①《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7日第7版《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中祝某、王某与杨某名誉权纠纷案,法院观点是,祝某、王某两被告虽采取了半路拦截的行为,但这是在合法利益受损却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救助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且未造成负面后果,不构成名誉侵权。
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诉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2017)辽01民终7052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0日,乘客刘某某认为出租车司机徐某某的计价器可能存在问题而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欲离开。徐某某报警,并拉扯刘某某阻止其离开,致刘某某倒地受伤,脚踝骨折。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侵权,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系自助行为性质,改判其对超过限度的自助行为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势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时,权利人采取合理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行为系自助行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采取的自助措施过限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