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体罚致头皮头骨分离 老师想赔钱了事可以吗?

王薇

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案情

5月5日上午10时许,苑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的儿子小圆今年9岁,在平顶山卫东区新华路小学上三年级。3月5日下午,在学校信息技术课上,因为“讲小话”,小圆被授课的常老师揪着头发,从最后一排座位上,拖拽到了讲台上罚站。当时,包括小圆在内,被罚的总共有三人,但其他两名同学并未受伤。
“我儿子头发比较短,老师揪头发时他下意识后退了,老师以为他在反抗,就又使劲拽着头发,把我儿子拽上了讲台。”苑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当晚回家后,孩子的表现十分反常,不停地说头疼、难受,晚上孩子的头皮就出现了肿胀的情况,肿得像鸡蛋那么大,摸上去软软的。
一份由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小圆被诊断为帽状腱膜下血肿,共计做了7次穿刺治疗,总抽血量达到1000毫升以上。3月29日,小圆办理了出院手续。
通过苑女士提供的一段视频,极目新闻记者看到,一名医生手持针管,正在为小圆做穿刺抽血,很快医生手中的针管便抽满了血,期间在家长怀中的小圆则不断哭泣。
苑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因为帽状腱膜下血肿,小圆的头皮和头骨分离了,在多次进行抽血治疗后,孩子一度贫血,为此还输了400多毫升的血。如今,事发已近两个月,孩子的头皮仍不时疼痛。
比起身体上的创伤,更让苑女士担心的,是孩子对于学校已经产生了恐惧和抵触的情绪。
自小圆出事以来,涉事的常老师一直在正常上课,直到出事后17天才被停课,这让苑女士难以接受。
苑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向他们道了歉,并且老师和学校领导也多次上门看望了孩子。但关于责任划分,学校认为系老师的个人行为,是师德问题,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到3月25日,学校才对涉事老师做了停课处理。”
4月中旬,小圆的司法鉴定结果出炉,显示为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此后,在警方的协调下,她和涉事老师以及校方进行了一次调解,但并没有达成一致。
通过苑女士提供的电子版协议书,极目新闻记者看到,涉事老师常某提出,由于一次性支付的赔偿费用,是为了让其免于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赔偿款应由第三方暂时保存。等到常某确认其不受到刑事处罚时,再完成支付。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苑女士不得再因此事向常某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已宣传内容及时撤回等。同时,小圆今后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常某无关。
除此之外,协议还提到,如果苑女士一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但司法机关仍然追究常某刑事责任,那么苑女士一方需退还全部赔偿款项。并称,如果苑女士违反上述协议,有权要求苑女士一方进行双倍赔偿。
苑女士说,作为一个母亲,当时看到那份协议时她气愤不已,当场拒绝了对方的提议,她希望涉事老师能够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5月1日,嫌疑人常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来源:极目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在这种伤害案中,什么情况警方是必须立案追究施害人刑事责任?
王薇律师: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期会更重一些。构成故意伤害罪,跟伤情是有关系的,一般要达到轻伤级别,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级别,比如轻微的擦伤,或者其他一些轻微伤的话,一般是予以行政处罚。
方弘:本案当中这个孩子的伤情鉴定就是轻伤,但是常老师提出愿意赔偿,前提是孩子的父母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的这种要求合法合理吗?
王薇律师:花钱消灾是老百姓一个非常普遍的观念,认为好像只要赔偿款到位,就没有责任了。但是在本案中,这个老师的伤害行为给孩子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了.他触犯了刑法,是必须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绝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出钱赔偿就可以不追究责任了,这是不对的。
警察是否立案,这个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标准是《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老师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才是警方立案的唯一标准。
在很多案件中,因为加害人一方的积极赔偿或者态度非常诚恳,很多受害人会出具刑事谅解书,也就是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但是,这种刑事谅解书在真正的审判过程中只是会对被告的刑期有影响,法官会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态度,以及受害人是不是谅解,综合来考虑被告人的刑期是不是可以予以适当的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说受害人一旦出具了谅解书,警方就不会立案了,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方弘:常老师提出了一个和解协议,就是说他愿意赔偿,赔偿的数额也会让苑女士满意,但前提是苑女士不能够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您觉得这样的协议如果签了的话,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吗?
王薇律师:刑事案件有一个比较大的特点,很多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不报案的话,警方也没有办法知道这个案件。比如说故意伤害案,或者很多体现在对身体有一些伤害的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去报案,警察肯定不可能主动获知发生了这些受伤害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是因为加害人的诚恳道歉,或者说赔偿数额可以让他感觉到足以弥补他的损失,他不去报案,警察也没有办法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一旦这个案件警方已经正式受理立案了,那就是公权力去对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了,而不是个人可以说停就停的。比如说我已经报案了,案件在侦查侦办过程中,鉴定报告、伤情鉴定已经出来了,我因为收了他的钱,然后这个案子我撤了。没那么简单!它不是民事案件,到法院立案以后想撤就能够撤回来的。
退一万步讲,刚才说的这个案子,不报案警方就不知道,也没有办法去主动获知,如果受害人不说,这个案件就没有了。受害人可能过了几天又去报案,说自己孩子被老师打伤了,即使签了协议,如果老师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警方该介入还是要介入的。
方弘:校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王薇律师:校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首先,这个老师是学校的老师;
第二,老师正在学校上课,也就是说他正在工作期间,正在履行他的职务;
第三,受伤的学生也是学校的学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什么样行为叫做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什么情况下老师可以进行一些惩戒行为?
在我们国家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里有相关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这个案例里面,老师所实施的惩戒行为明显超出了上面的规定。在教育学生的时候,老师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没有完全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行为是非常简单粗暴的,具有过错。
所以,学生小圆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管理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又根据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话,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没有尽到教育或者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这个学校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方弘:孩子在学校一旦遭遇体罚的话,家长该怎么应对?
王薇律师:如果孩子明确的说自己遭到体罚了或者家长通过一些观察行为,感觉到孩子有可能遭遇体罚了,这个时候家长一定要冷静下来,不要情绪非常激动。很多家长一旦觉得自己的孩子受欺负了以后,心情就很激愤,一下子就失去了客观的判断能力。
作为家长首先要冷静下来,然后去跟孩子问清情况,要问的细致一些。因为,未成年人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他们的很多记忆跟想象可能是没有办法完全分开的。也就是说他认为的事实其中可能掺杂了一些想象的成分。这不是未成年人故意说谎或者怎样,只是年龄特点决定的。
所以,这个时候家长要冷静下来,去问清孩子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把这些证据留存下来,同时也可以去问同班同学当天的情况来佐证自己孩子说的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孩子身上确实有受伤部位的话,一定要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受伤部位的具体情况,留存医院检查的结果。不光是身体明显伤痕的检查,如果认为孩子的精神状况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一定要带孩子去做心理方面的检查,对孩子的心理状况做一个判定。
如果孩子的身体受伤情况或者精神受伤情况确实比较严重的话,家长一定要马上选择报警处理,要让公权力来介入。因为,很多的证据的留存,比如学校的一些监控录像,询问相关的证人证言,这些情况一定是警方才能够去做的。
所以,一旦发现孩子有比较严重的受到体罚的情况,一定要选择报警,家长要冷静下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孩子。
方弘:现在的孩子有时候也是比较脆弱的,脆弱不是身体上的,更主要是心灵上的。一旦发现被体罚后,除了法律上的维权,给孩子进行心理上的疏导、辅导,让他慢慢的把这一关过去,然后继续积极阳光的面对今后的校园生活和其他生活,其实这也很重要。
王薇律师:是的。一旦孩子出现心理状况,家长认为有问题以后,一定要及时跟学校的老师去沟通。因为天天跟孩子在一起,所以老师对孩子的很多细节情况是比较了解的,家长一定要去跟老师做很多的沟通。
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了体罚,可能都不敢去学校了,这种时候肯定要由专业的心理医生来介入,对孩子进行长期的心理辅导。

结语

本案的常老师先狠扯孩子头发,继而又要和家长签写霸王协议。

身为世范,为人师表!就是教师从心灵到外表,从思想到作风,从言谈到举止,都是学生的榜样和表率。教书育人是非常神圣的职业,德行不好的人怎么能当好老师呢?没有敢于担当、敢于纠错的学校又如何培养出好学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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