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发布紧急通知:这16种情形,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据国家卫健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月17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42199.1万剂次。
在全国大力宣传推广疫苗接种的同时,近日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暂缓情形专家共识(第一版)》,各位基层医务人员务必科普、宣传到位!
十六种情形,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一、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 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的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等),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二、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三、任何原因(如感冒、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者;结核病活动期者。
四、急性脑病(脑炎、梗塞、出血等),或有惊厥、精神疾病史或家族史者;癫痛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未控制的患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患者。
五、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
六、血压≤90/60mmHg(原因不明),高血压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血压仍≥160/100mmHg,严重冠心病,心律失常,心率低于60次/分或大于100次/分,严重心脏瓣膜病变,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严重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
七、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
八、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的肾脏病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3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min的患者)。
九、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或患有上述急性并发症痊愈未满2周的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13.9mmol/L.者;甲状腺功能减退TSH>10uUL,且T3. T4低于正常值者;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亢性突眼患者。
十、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等患者。
十一、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淋已瘤、白血病或白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
十二、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患者;器官移植状态患者。
十三、严重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
十四、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
十五、妊娠期妇女。
十六、临床医师或接种工作人员认为不适合接种者。
十七、其他未尽事宜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为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 的接种策略,解决受种人员和接种人员在禁忌症把握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减少因禁忌症把握不当造成的受众人员流失和医患矛盾,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及知情同意书和疫苗说明书的内容对新冠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快跟着一起看看吧!
1.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2.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3.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4.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
5.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6.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7.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8.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9.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
10.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可以接种。
11.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
12.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可以接种。
13.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4.慢性鼻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5.慢性肝炎不用吃药治疗,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16.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7.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可以接种。
18.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9.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可以接种。
20.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
21.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22.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23.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来说, 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4.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 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5.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暂缓接种。
26.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并且继续哺乳。
27.妊娠期不能接种。
28.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疫苗的问题。
30.新冠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 14 天
31.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 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32.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 14 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33.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 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34.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疫苗。
35.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36.接种后也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37.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38.如遇本市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 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比如中生北京所、中生武汉所、科兴中维替换)。
39.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2剂即可。
40.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41.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灭活疫苗按照程序完成两针,不再加强。
42.其他情况请垂询接种点医。
来源:医管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