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餐厅的环境要求,你以为只限制油烟吗?
侯其锋 · 2021-05-20 09:46 来源:红餐网国家层面早有规定,要求“各地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不得将未经依法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验收、房产性质、房屋面积等要求列入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相关工作。”先做环评、先备案才能开餐厅做生意已经成为了历史,但与此形成对应的是,餐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正在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开餐厅只需要防治油烟污染吗?还有哪些要注意?今天法务君来讲讲。
餐饮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运营过程中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2.油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执法实践中,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标准限值”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3.在下列三类场所明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4.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此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要求停止露天烧烤。露天烧烤易产生大量油烟,属于餐饮业中排烟大户,但并非全部禁止,如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号令)》中划定了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除了油烟,我们还要注意噪音,这也是为什么不允许在居民楼下开餐厅的主要原因。对于噪声排放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法务君来解释下: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对于餐饮企业而言,首先要确定餐厅所处位置是属于哪一类区域,从而判断适用何种标准,以便进行音量控制。其次,在餐厅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要求:1.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即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使用高音广播喇叭。2.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对空调制冷设备、对风机等容易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该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隔声、减振设施,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