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将自主创新神化绝对化

实现高质量发展,创新处于核心位置。这事关国家重器是否掌握在自己手里、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事关中国核心竞争力和科技主权,来不得半点犹豫和质疑,必须贯穿新时代新征程始终。尤其是关系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必须立足自主研发,致力自立自强,绝不能留下被别人“卡脖子”的风险隐患。已经出现问题的短板领域,尤其需要知耻而后勇,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迅速实现“亡羊补牢”。

但是,也需要警惕另外一种极端倾向,就是把自主创新神化绝对化。我认为这也是不必要的。世界这么大,市场机制如此灵活、国际合作的道路如此宽广,能够从全球合作和市场中解决的问题,就不一定通过自主创新解决。一来,我们还是应当相信“协作生产力”,由于客观上存在一个比较优势,包括相对比较优势和绝对比较优势,有些东西通过市场解决是划算的;二来,科研经费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把钱用在更重要的科技创新上,集中精力办大事,比撒了胡椒面,眉毛胡子一把抓更符合唯物辩证法。如果不考虑效率和效益,过度追求自主创新,不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再攀高峰,什么都要重新来一回,不仅会浪费许多人力财力物力,而且会贻误国家急需的重点领域的重大创新,事倍功半。

为此,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时候,还是应该讲两点论、重点论,对科技创新实施分类管理,抓重点、带一般。

一是对于战略性科技创新,实行国家主导、企业参与。对于这样的创新,国家每年都要推出创新需求目录,并实行国家财政重点补助。创新项目向全社会招标,国有和民营科技单位、科技企业都可以参与投标,谁中标,谁研发、谁享有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若属民营单位、企业研发,国家享有优先使用权乃至垄断使用权。

二是对于竞争性科技创新,实行企业主导、国家补贴。这类科技虽不属于战略性科技,但可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这样的技术,国家应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凡完成此类科技创新的企业或单位,国家除了通过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予以奖励外,可依据其重要性及实际研发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实现科技转让或成果转化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支持。

三是一般性科技创新。完全实行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对于这样的自主创新,国家采取“守夜人”态度,重在完善市场规则,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创新行为,实行谁创新谁得利、谁使用、谁得利。对于这样的技术,企业能够从外部引进也是好的,也采取乐观其成的态度,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

总之,还是要把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密切结合起来,买不来的技术、战略核心技术、基础性颠覆性技术,必须坚持自主创新,确保主权主动;一般性技术、满大街都是的技术,买比研发节省快捷,或者通过国际合作比自个搞快,也是好的、符合客观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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