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诗押新韵的商榷
在一些文学类平台,对“律诗”体裁的作品的发表有规定。即:使用“新韵”需注明。
更有甚者,看到一些颇具权威的纸刊、平台,竟有“提倡使用新韵作律诗”的倡议……
鄙人以为,不可。
近体诗(格律诗),是有别于“古诗”的一个门类。它条规谨严,“禁忌”众多。诸如严格的格律,用韵的韵本(《平水韵》)特定,一韵到底的押韵限制,颔联、颈联的“对仗”等等。
冠之曰“近体诗”,也就是要区别于古体诗。既然成其为特别的门类,我们在遵循其体裁的基础上,还应遵循其包含的所有规矩。
继承和发扬,不在改变它的规则。因此,我不赞成在用韵上使用“新韵”。
朝代更替,万象有变不假。但近体诗是发端于“永明体”,成熟兴盛于唐的一门特殊载体。是一门有着鲜明特色的古体诗体裁,它的格律,用韵,是经过“四声”“八病”的磨砺而成就的一门特殊的诗体。我们的“变”,不应是“形式”,而是“内容”——现代语序的注入和运用——而非对体裁、规矩的变更和所谓的“创新”。
古人视“出律”而非“格律诗”,那么,使用今天的“新韵”,岂不与格律诗的严规背道而驰?!
格律诗是文学体裁的一个门类,它源于古体诗,精于古体诗,“青出于蓝胜于蓝”。格律诗与古体诗的区别:格律、用韵、对仗等的严规即是。如若使用“新韵”,则应视为“出韵”。不在规矩内,怎么还可以视为“近体诗”?怎么还可称其为“律诗”、“绝句”?
岂不是又回到“古诗”的范畴中了吗?!
后人在研讨并成就格律体诗的“规矩”中,多以杜甫的诗作为“蓝本”。这样的推崇和引鉴,既是一种格律诗溯源的考证,也是考量近体诗“范本”的肯定。作为诗圣的杜甫的诗作,是那么的浑厚,苍劲;沉郁,工整。
而他的诗作,格律体与古体诗泾渭分明(格律、用韵上可见一斑)。“律诗”便律诗;古体便古体。同样不影响其佳句的传唱千古。如: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春望》“律”);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登高》“律”);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望岳》“古”);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蜀相》“律”)。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旅夜书怀》“律”)……
我特别喜欢品味其《秋兴八首》之一里的颈联:“丛菊两开他日泪,孤舟一系故园心”……绵绵情思,郁郁情愫,幽幽乡情,在诗句里引人细味。而其画面的诗意,意境的深邃,幽思的寄托……只一入眼,便总要触动人心的柔软处,让人不禁潸然,不禁遥思,不禁怅然……
我们要传承发扬近体诗,是不是多应着力于诗句的淬炼和意境的追求呢?
近体诗,是文学史上的瑰宝。我们最好敬畏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