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修复技术—电池容量虚标现象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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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电动自行车整车厂家对6-DZM-××型电池纷纷打出14Ah标志作为卖点。

这样粗看起来蓄电池容量提高了40%,相应的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也能提高,实际并不是如此,只是有些提高,约5%。

应该说,这是一个很不规范、不科学的做法,是一种虚标容量的现象。

容量虚标是不合适的,那么今天就说说虚标不合适的原因及利害关系。第一、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是与放电电流大小有关。
同一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是与放电电流大小有关系的,一般随着放电电流增加而放电容量减少。

因此,正规表示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时,都标有相应的放电电流(或放电速率)。

在我国唯一的全国性标准JB/T10262-2001(助动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标准)中明确规定以2小时率的放电容量为额定容量;

产品的型号规格表示为:6(单体电池数)-DZM(电动助力型密封式)-××(2小时率的额定容量)。

第二、容量标志与续行里程和“三包”规定有关

一般,一辆简易款式的电动自行车装3块6-DZM-10型电池,总电压为36V。

电机功率为150-200W,按额定容量(5A放电容量10Ah)设计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为40KM;

按现行“三包”规定,一年内容量降到额定容量的60%(5A放电容量6Ah),即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低于24KM,就应免费更换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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