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峪和草地沟考察记(四)白马人地区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四、白马人地区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所谓“土司制度”,据百度的解释,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这种解释是错误的,首先,土司制度在宋代就已经开始实行的一种自治制度,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给土官世袭的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南宋宁宗时期,扬州兴化县有一个叫王行俭的年轻人,寒窗苦读,终于高中进士。随后,他被派往遥远的龙州,任判官。龙州曾经地辖现平武、江油、北川和青川在内的广大地面。王行俭在龙州任上,南宋理宗皇帝采纳了参知政事李鸣复的建议,“择其土人之可任一郡者,俾守一郡,官得自辟,财得自用。如能捍御外寇,显立隽功,当议特世许袭。”在这个新的政策背景之下,王行俭成为首批受益者。因为“开疆拓土,兴学化夷,创建城峘有功”,他被理宗皇帝敕赐世袭三寨长官司之职。从王行俭到龙州为官开始,至1956年平武民主改革废除土司制度止,755年时间,白马人都在王氏家族的统治之下。经历了33代王氏土司,跨越了宋、元、明、清几个朝代和民国时期,直至上世纪50年代终止。由此可见,所谓元朝始置和封授给少数民族头目是不确切的。

土司制度下,由于朝廷对这些地方进行的是一种间接统治的方式,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 。甚至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土官变成流官,从而无法形成对抗朝廷的强大势力,这就是所谓改土归流的政策。

土司管辖的地盘虽纳入了皇土,但严格地说还不能算是皇土,很多辖地都不纳赋税,且番叛不断,不断出现脱离皇土割据的局面。改土归流后,这些地方的自治便结束了。而土司管理下的自治地区,土司辖地的番民与汉政权的冲突从未断过,其惨烈程度是今天的人难以想象的。在文县和四川南坪地区,有文字记载的冲突便有十几次。在1860年(庚申年)至1861年(辛酉年)之际,发生了白马人的叛乱事件。关于这次叛乱的具体时间,从现有资料看,有的称之为庚申之乱,而在清末学者王权的著述中,则称之为辛酉之变(见《笠云山房诗文集》第158页)。事变中番民杀汉政权官兵如杀猪牛,汉政权官兵围剿番民亦然。千百年里,这种屠杀既是刀剑的对话,也是在那样一种对话的过程中彼此的了解与认识。归根结底,是各种利益驱动的结果。

实行土司制度几百年来的过程中,也并非是一成不变,朝廷要的是边地的稳定,但决不会允许一两家土司坐大,所以,不断地通过颁发印信、号纸来削弱、分割他们,人为地在其内部制造矛盾。这就是自清康熙以来,南坪、松潘地区为什么会有七十二土司的由来。据《文县县志》记载:“在明代与清代,文县有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分别由土司王受印,马起源管辖。......雍正八年,知县葛时政奉文改番归流,土司裁撤,王、马二土司辖地归各乡管辖。”这里关于土司裁撤的记述,我是怀疑的,从各地改土归流后的情况看,土司没有裁撤,而是数量增多,例如从研究南平土司制度的阿来的《白马西藏七百年土司制度兴亡史》一书中说在康熙二年以后及雍正年间,南坪土司有和药三舍土司、树正土司、白河芝麻家杨土官、安乐斜务家杨土官等,几乎到了一个部落一土司、一个村寨一个土官的地步。从清末深入草地沟八寨和南坪三十一个寨子劝说白马人接受招抚的王权记述中,也可以看出在辛酉年的1861年还存在着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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