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手记I正确理解档案“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的观点
对于档案开放,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原则的观点在档案界得到了大多数的认可。甚至有人建议:不设置30年的封闭期,从档案形成之日起就开放。不过,新《档案法》并没有采用这种观点。新《档案法》虽然缩短了封闭期,但仍然有25年的封闭期。
认为档案应该采取“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档案开放观点,其基础实际是将档案等同于政府信息了。
但对于档案与政府信息的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别是2019年新修订版的)已规定的很清楚。
对于进馆的档案,属于《条例》中可公开政府信息只有很少一部分,大部分都属于《条例》中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它们是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第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而正是《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构成了馆藏文书档案的主体部分,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则构成了馆藏民生档案的主体部分。
也正是这些馆藏档案的存在构成了档案封闭期。因为,这些《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到了档案馆也不能公开,但又不能无限期地不予公开,所以就形成了限制档案开放期,也就档案封闭期,应该说这才是档案封闭期存在的真正原因。这也可以看作是《档案法》与《条例》的无缝衔接。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以往对“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的理解显然有偏差的,应当这样理解这一原则,对处于档案封闭期内的档案,应以“不开放为原则,开放为例外”,体现在新《档案法》上,就是仅缩短5年限制档案开放期,只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
对超出限制档案开放期内的档案,才应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体现在新《档案法》上,就是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延长其限制档案开放期,也就是要超过25年。
正确理解档案“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的观点,对于档案馆依法确保馆藏档案及时、规范、安全地向社会开放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濮阳市档案馆
XIUM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