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阴阳合同”时,如何运用法商思维解决问题?

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能在「高云合同六法实训营」和大家一起沟通交流!
首先做个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叫孙丙庆,目前就职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是一名律界新人,很高兴有机会能和各位学友一起沟通交流。今天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何谓“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并无法定称谓,实务当中简单而言,就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了两份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俗称“阴合同”),一份对外(俗称“阳合同”),对外的一份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公开,而对内的一份由合同签定方保存,一般不对外披露。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法律行为,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要独立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满足三点:
①主体:完全民事能力;
②行为:真实意思表示;
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而《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了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满足第143条的规定。
“阴阳合同”的成因事实上也是较为复杂的,可能涉及应对监管、登记及备案制度方面的考虑,也有可能处于税务方面的考量。“阴阳合同”在很多情形下属于有意为之,也有很多是迫于无奈的情形。但可以肯定的是,“阴阳合同”在很多场合下仍然是长期存在的。

实务中遇到“阴阳合同”怎么办?

我之前接到一家顾问单位关于办理股权转让的任务。本身交易比较简单清晰,我们很快的准备好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相关材料,但是最终却在工商变更环节出现了问题。
由于公司目前所有的工商业务全部是委托代理机构通过线上方式办理,而本次股权转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工商系统中的协议模板进行修改上传。与线下实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相比,不仅是合同条款有较大的差异,而且工作人员又出现了股权单价填写错误的重大失误。公司股东在电子签章时并未仔细查看,一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阳合同”由此生成。
站在法务的角度,这份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构成了“阴阳合同”,这种重大的问题怎么可能视而不见?
因此,我们迅速联系了业务人员要求其尽快向工商行政部门沟通解决此事。业务部门也不敢懈怠:

首先

他们要求代理机构把本次“事故”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了本次登记错误的原因,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然后

业务人员又要求代理机构在工商系统中再次提交了变更备案事项的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但是很遗憾的被告知拒绝办理;

最后

业务部门又与市区两级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最终被告知已经成功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能进行替换更正。

按照我以往的思路,遇到这类问题我还是会执着于彻底的解决本次失误,接过业务人员的接力棒,继续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但是如果继续纠结下去,那么很有可能会最终会走到行政诉讼的道路上。
而站在公司管理层的角度,对于这种问题考虑的,应当是如何快速高效且一次性的解决问题?在学习了高教练的心法篇后,尤其是利益观,让我对商业本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我明白,对于客户而言,他们的唯一要求就是如何高效地解决问题。此时,我的脑海中迅速闪现出高教练提到的“法商思维”。
具体的思考规则如下:

规则1:通过常理判断,感觉事物发展方向

规则2:通过法律分析,定性各个主体关系和交易模式

规则3:通过定量计算,确定投入成本和收益

规则4:综合法律定性和经济定量,最终选择利弊对比最佳比的解决方案

我根据上述规则,对本次事件进行了如下分析:
规则1,常理判断。如果公司的非备案合同(“阴合同”)与用以工商备案登记的合同(“阳合同”)不一致时,如果我们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为非备案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阴”合同作为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从常理判断,这样做法是可行的。
规则2,法律分析。《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双方进一步明确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应当是充足的。
规则3:定量计算。当事人双方对于已经出现的“阴阳合同”问题作出了专门补充约定,投入成本最低。相比而言,采用“死磕”的方式要求工商行政部门纠正此事,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规则4:最终结论。对比当事人双方补充签订协议,约定以“阴合同”为准,以及与工商部门死磕,前者应当是利弊对比最佳比的解决方案。
其实还有一个有预见性的解决方案,在高教练的课程当中就有。在高教练的合同写法篇就提及,为了预防阴阳合同的问题,可以提前在阴合同当中加入一条:
“甲乙双方为推进审批进度,可以另行签订格式版本的合同,但该等合同仅为方便通过审批用途,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作为甲乙双方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如果当初合同当中有预埋了这个条款,上述难题或许一早就不存在了。
很可惜,我没有早一点认识高教练,但也很高兴,能够通过参加本次课程学习从高教练处获得很多宝贵实务经验,获得了很多的新鲜收获,认识很多优秀的法律人。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感谢大家。

孙丙庆律师

孙丙庆律师就职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领域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现已被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多家国内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在长期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孙丙庆律师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合规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及其他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孙丙庆律师还曾就职于国内某大型企业集团负责金融证券、私募基金的相关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融资、企业上市的工作经验。孙丙庆律师目前已取得了法律、证券、基金、上市公司董秘等资格证书,具备法律和金融领域的复合型工作能力。联系方式:1667899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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