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四川省组织燃气入户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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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天进 燃气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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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川省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天然气的地方。《华阳国志》就记载了公元2200年前秦始皇时代四川临邛县火井镇劳动人民开采天然气煮盐的场景:“有火井,夜时光映上眼。欲其光,以家火投之,顷许如雷神,火焰出通光跃数十里,以竹筒盛其光藏之,可终日不灭也。”作为世界上最早使用天然气的地方,四川省在燃气入户配套工程的管理之上自有其独到之处,规定只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方能组织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但眉山天府新区的一些做法却值得商榷。
一、四川省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上的一般规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三条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据此,可以至少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所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这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燃气管道、燃气入户配套、各类加气站。
二是在组织建设主体上,应当是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企业做出定义,对此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三是在施工主体上,应当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这也是保障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的重要方法。
总之,从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上来说,只有燃气经营企业方才有权组织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二、四川省在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上的特别规定
2019年10月31日,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46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通知》附件《四川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南》对“燃气经营企业”所作出的定义“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据此可知,在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之上,《通知》在《四川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第十三条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更明确、更高的要求,即燃气入户配套工程应当由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并收取工程安装费。其目的当然在于提高政治站位,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用气。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有关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之上的规定与国家层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的规定正是对四川省实际情况的落实,而不是对国家政策规范的背离。《通知》在文首即开宗明义的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是其制定依据。
三、眉山天府新区在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上的例外做法
眉山天府新区虽然只是近年新批准的国家级新区,但是其在天然气管理上可以说有很多的创举。一方面是通过制定本辖区燃气管理办法的方式限制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已被上届政府授权地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是支持政府投资平台环天川港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之下组织燃气入户配套工程。
当前,受这一政策的影响,眉山天府新区的天府中心城、中粮加州智慧城、万科智云谷等多个小区的燃气入户配套工程已由政府投资平台环天川港公司组织施工。未来还将影响到川港合作示范园一期、滨江睿城、龙光玖龙郡、龙光玖誉府、天府未来城、天府理想城等约18000户的燃气入户配套工程。
从《通知》来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是绝对不允许组织燃气入户配套工程的。与此同时,2021年4月8日,印发的《四川省城市管理监督局开展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川城管监发[2021]2号)也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作为安全检查的首要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很早之前即已对燃气入户配套工程作出了具体实施规定,同时也做出了安全检查的要求,眉山天府新区违法违规组织燃气配套工程为何能够一直持续到现在?湖北十堰燃爆事故次日的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或许能够给出一些答案。会议提出,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各地区、各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综上所述,在四川地区,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城燃企业是不能组织燃气入户配套工程的,眉山天府新区的一些做法不符合当地政策规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方能保障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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