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 • 塞尔:意识的三个特征
世界上的事物有一种存在方式,它不依赖于我们对事物如何存在的表象。这种被我称之为“外部实在论”的观点不是被当作一种理论或者意见来看待的。毋宁说它是一种“背景性的”预设前提,某种当我们执行各种意向的行为——例如吃饭、走路、开车等——时,被我们当作不言而喻的东西。事实上,在我们的大量谈话中,在至少声称是有关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世界中的物体和事态的各种形式的谈话中,在那些关于实在世界特征的各种形式的解释、陈述、描写、指令、请求、允诺等等之中,它也被我们当作某种不言而喻的东西。
只是在接近第一章结尾的时候,我才开始讨论世界中的事物实际上是如何存在的问题。至此,我们不再涉及关于哲学分析的问题了,而是实际地讨论现代科学的某些结果。就我们对世界如何运行毕竟还知道了一些东西而言,有两个现代科学的命题可以说还不是争论的对象。这两个命题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也可能最后结果表明它们是错的,但是由于有占压倒优势的证据支持它们,所以千年之交在我们的文明中受教育的人中还没有出现对它们的认真争论。这两个命题就是物质原子论和生物进化论。依据这两个理论,我们可以提出如下看法:宇宙完全由那样的实体所组成,我们可以把这种实体方便而不十分精确地称之为力场中的“粒子”。这些粒子常常被组成系统。而系统的界限是由它的因果关系所确定的。
山峰、冰川、树木、行星、银河、动物和分子等等都是这些系统的例子。有些系统是碳基有机系统,在这些有机系统中有今天作为长期进化的物种成员而存在的有机体。有些种类的有机系统已进化为神经系统,而那些神经系统又进化为我们称之为“心灵”、即人类的和动物的心灵的东西,本书的讨论就是从这一点进入对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叙述。心灵这个概念有些混乱也有点可悲,但正如T·S·艾略特所说:“当我与你谈话时,我总得使用语词。”心灵这个词实际上在英语中没有一个替代词,尽管我将建议用一些其他的语词,我希望这些语词将被证明比“心灵”这个概念更有用处。
心灵的首要的和最根本的特征是意识性。我用“意识性”这个词意指那些知觉的或清醒的状态,它们一般在我们早晨从沉睡中醒来时开始、并在整个一天继续这种状态,直到我们再次入睡。意识可能停止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倘若我们死了,生命画上了句号,或者成为“无意识”的。意识以许许多多的形式和变种出现。在所有这些形式中,意识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内在的、质的和主观的性质,这是就这些词的特殊意义而言的,对此我马上将作出解释。
但是,首先让我们提醒自己注意我们的多种多样的意识经验。例如,想一想下面这些经验之间的区别——玫瑰的味道、酒的滋味、在后背下部的疼痛、突然回忆起10年前的一个秋日、阅读一本书、思考一个哲学问题、为交税而担忧、在一个充满了无名烦恼的午夜中醒来、对高速公路上其他驾车人的拙劣驾驶感到勃然大怒、性欲亢进难以自持、饥肠辘辘时看到美味佳肴、希望到其他什么地方去、排队等候时的心烦之感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意识的种种形式,虽然是被精心选择出来以说明意识的多样性,但它们并没有就穷尽实际的多种多样的意识经验。事实上,在我们完全清醒时的生活当中,以及在睡觉做梦时,都是处在一种或几种意识形式中,意识状态表现在所有那些多种多样的清醒生活之中。
尽管是这样多姿多彩,但在所有意识状态中有三种共同的特征:它们是内在的、质的、主观的(在这些词的特殊意义上)。让我们依次来考虑这些特征。在一个非常普通的空间意义上,意识状态和过程是内在的,因为它是在我的身体内部进行的,特别是在我的大脑中进行的。意识不可能脱离大脑而到处存在,正如水的液体性不能脱离水而存在,或者桌子的固体性不能脱离桌子而存在一样。意识必然发生在一种机体或某个其他系统的内部。
意识的内在性还有第二个意思,那就是我们的任何一种意识状态只是作为一系列这种状态的一个要素而存在。一个人具有的像疼痛和思想那样的意识状态只是他所经历着的意识生活的一部分。每一意识状态只具有它在和其他此类状态的关系中才具有的那种同一性。例如,我的关于很久以前参加过的滑雪比赛的思想,只是由于它处在由其他思想、经验、记忆组成的复杂网络中的位置,才正好是这一思想。我的心理状态在某种意义上内在地相互联系着,这种意义是指:为了使这一种心理状态是具有那种特征的状态,它就必须与其他状态处于一定关系之中,正如由各种状态构成的整个系统必须与实在世界相关联一样。例如,如果我真的回想起参加滑雪比赛,那么就必须在实际上有过我所参加的那次滑雪比赛,而那一次有我参加的比赛必定使我产生现在对它的回忆。因此,本体论——我的意识状态的存在本身——意味着它们是构成我的意识生活的一系列复杂的意识状态的一部分。
意识状态在某种意义上是质的,这个意义是指:对于每一种意识状态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感知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质的特性。托马斯·内格尔在几年前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说,对于每一种意识状态来说,都有处于那种意识状态下它像是那样的某种东西。喝红酒有像喝红酒的某种滋味,听音乐有像听音乐的某种感受,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根本不存在像是一幢房子、或像是一棵树的东西,因为这些实体没有意识。
最后,对我们的讨论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意识状态在某种意义上是主观的,这个意义就是:它们总是由人类主体或动物主体所体会到的。因此意识状态具有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人称本体论”的性质。那就是说,只有从某个行为主体、或有机体、或动物、或具有这些意识的自我的观点来看,意识状态才是存在的。意识状态具有第一人称的存在方式。只有作为某个行为者的经验,也就是作为一个“主体”的经验,某种疼痛才会存在。诸如像山峰那样的客观实体具有第三人称的存在方式。它们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是否被某一个主体所体验。
意识状态的主观性的一个结果就是,我的意识状态只能以一种方式被我所感知而不能被你所感知。我以一种方式了解我的疼痛,而你却不能了解我的疼痛,但你以一种方式了解你的疼痛而我则不能了解你的那些疼痛。我在上面的句子里用“了解”一词并不仅仅简单地意指认识的途径。它的意思并不就是说我能够比知道你的疼痛更好地知道我自己的疼痛。相反,对有些情感来说,例如嫉妒或疑忌,他人常常能够比体验这种情感的行为主体更好地知道该主体具有那种情感。对于许多诸如此类的意识状态来说,我们有时能比知道自己的情感更好地知道别人的情感。我了解与别人的状态不同的我自己的状态,这样说的意义主要不是认识方面的。它不仅仅是我如何知道这些意识状态,尽管主观性具有认识上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我的每个意识状态由于只有我这个主体才体验到它,所以它才仅仅作为这个状态本身而存在。因此,这是构成我的意识生活的一系列状态的一部分,正如我们在讨论意识状态的内在特性时所见到的那样。
人们常常争辩说,主观性阻碍我们对意识作出科学的说明,主观性使意识超出了科学研究所能达到的范围。但是,一般来说,这种论证是建立在一种坏的三段论基础之上的。我相信,通过揭露这种三段论中的错误,我们就能够达到对主观性的更好理解。下面就是这个论证的推论过程:
1.科学按照定义是客观的(与主观的相对立)。
2.意识按照定义是主观的(与客观的相对立)。
3.因此,不可能有关于意识的科学。
这个推论犯了一个错误,也就是,利用主观的和客观的这些语词的歧义所产生的错误。这些语词具有不同的含义。在这个三段论中却把它们混淆起来了。也许,对于“主观性”以及对“主观的”和“客观的”之间的区分的最普通的理解就是,一个陈述如果能够不依赖于人们的情感、态度和先入之见而被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那么它就被认为是客观的。如果一个陈述的真基本上依赖于观察者的态度和情感,那么该陈述在认识上就是主观的。我把这些语词——以及客观性和主观性之间的区别——的这种意义称之为“认识上的客观性”和“认识上的主观性”。因此,“伦勃朗生于1609年”这个陈述在认识上是客观的,因为我们能够知道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而无需顾及我们对它的感觉是如何的。“伦勃朗是比鲁宾斯更好的画家”这个陈述就不是像上面那样在认识上是客观的,因为,它的真如他们所说,是一个鉴赏问题或意见。它的真假依赖于观察者的态度、爱好和评价。这就是主观的和客观的区别的认识上的意义。
但是,这些语词以及与之相关的这种区别还有一种不同的意义,我把它叫做本体论的意义。鉴于认识上的意义适用于各种陈述,所以本体论意义则涉及世界上各种类型的实体存在方式的地位。山峰和冰川具有客观的存在方式,因为它们的存在方式不依赖于是否被主体经验到。但是疼觉、痒觉、欲望以及思想、情感则具有主观的存在方式,因为它们只是由于某个人类主体或动物主体的体验才存在。前面的这个论证的错误在于,它设定由于意识状态具有一种本体论上的主观的存在方式,所以它们不可能由认识上是客观的科学来研究。但那个结论是推不出来的。我脚趾头上的疼痛在本体论上是主观的,但“塞尔现在脚趾上有一种疼痛”这个陈述在认识上则不是主观的。这是一个简单的(认识上的)客观事实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认识上的)主观意见的问题。因此,有关意识具有一种主观的存在方式的事实,这并不妨碍我们具有客观的意识科学。科学从某种意义来说,在认识上的确应该是客观的,这个意义就是:科学家试图发现独立于任何人的情感、态度或先入之见的真理。然而,这种认识上的客观性并不排斥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本体论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