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其他费计取原则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根据《水土保持法》等规定:
1、收集占地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方5万m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征收面积大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总量大于1000m³小于5万m³的土石方,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征收面积不足0.5公顷,挖方或填方总量不足1000m³,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流失防治工作,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先建后审批”的属于违法行为。项目投产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两年内完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环境保护

三、节能评估

四、社会稳定评价

五、地质灾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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