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实例

   简要案情:2018年夏,被害人甲与某水果批发市场业乙主发生货运合同纠纷,认为乙欠甲运费不给。在该水果批发市场附近,通过张贴的小广告找室被告人A替其索要运费,双方约定钱要回来后给A30%提成,并约定要账的时间。2日后,甲来到A租住的房屋,与A签了一个合同。然后A纠集B、C、D等三人与甲一同前去水果批发商乙处要账。乙提出因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运送货物,致使水果产生损失而不能支付甲全部运费,A也认为甲索要运费理由不能成立,甲没有向A说实话。索要钱款未果后,ABCD四人将甲带回A租住的房屋内,向甲索要钱款8000元,其中要账钱6000元,车碰坏了,修车钱2000元,甲不给钱,四人用拳头比划,并以辱骂、威胁方式索要钱款,甲当时没有钱,遂用微信向朋友及亲属求助,借到8000元钱,分三次用微信、支付宝转给A。索要钱款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20天后甲报警。ABCD到案后其家属与甲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本案各辩护律师的意见均是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而言,法官会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根据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得出判决结果。特殊案件会考虑更多,比如实质正义、价值取向、本质特征等等。

本案存在着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按照法条规定,定性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都有一定道理。不同的罪名,对被告人有很大的差别。单从犯罪构成来讲,不容易对本案定性区分。

我们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同意公诉机关查实的犯罪事实。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即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是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规则,法律规定来源于生活,也适用于生活,我们现仅根据办案经验及普通人的理解,仅针对本案,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作如下分析。

1、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不同。一般抢劫罪不会有其他原因,仅是简单直接的索要钱款,并以身体暴力伤害、物理攻击为危胁;一般敲诈勒索罪会以被害人另外的隐私、非法事项、或者其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事项为原因,并以此原因为由索要钱款,即以原因行为作为索要钱款的主要理由,以暴力危胁为辅助。

2、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以身体暴力伤害、物理攻击为基础,具有强烈的人身危害性;敲诈勒索罪以原因行为及其结果、语言恐吓为基础,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不以人身伤害为主要手段。

3、熟悉程度不同。抢劫罪一般具有随机性,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一般不认识;敲诈勒索罪犯罪分子一般与被害人认识,并且知道被害人的部分个人事务。

4、索要钱款过程不同。抢劫罪一般当场索要钱款,简单直接,不论是否索要到钱款,犯罪分子都会迅速离开;敲诈勒索罪一般都事先设定的目标,并且有可能会有讨价还价的过程,一般允许被害人筹款、可以离开案发现场,以心理危胁为主,人身强制性不强。

5、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不同。抢劫罪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分子会躲避其他人员、监控设施等等;敲诈勒索罪相对于抢劫罪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持续的时间可以较长,甚至有的可以持续几天或者数天的时间。

6、钱款给付方式不同。抢劫罪一般不会事先设定索要钱款数额,不会计划抢劫1万元,被害人没有携带足够钱款的情况下,不会让被害人通过其他途径筹集或者让被害人回家去取款后再到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索要钱款一般是现金,不会给被害人留下银行卡号或者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罪的钱款给付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转账,或者其他转款方式。

7、社会危害性不同。抢劫罪具有侵犯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双重社会危害,行为具有更强的不可控性,后果具有更强的不可预测性;敲诈勒索罪一般以索要钱款为目的,以心理危胁为主,人身危胁为辅,社会危害性明显弱于抢劫罪。

8、索要钱款后的联系不同。抢劫罪实施完毕后不会再与被害人联系,更加不会给联系方式等等。而敲诈勒索罪一般在犯罪后还会与被害人保持联络。

综合以上各项区别,如果仅有一项区别符合,本案认定为敲诈勒索尚属牵强,如果全部符合,那么我们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另外,公诉机关也注意到的情节: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有协助索要欠款协议,对于要回钱的比例有约定,即本案有合同行为在前。

本案存在着一些细节上的事实与上述观点相符:本案索要钱款的地点在被告人A租住的房屋内,被害人没有受到人身胁迫,自己跟随各被告人到达该处所;在索要钱款过程中,该房间的门是开着的,没有强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水果市场回来的时侯,被害人自愿给各被告人搬过荔枝;被告人C在小区门口附近还给被害人买了一盒烟;在案发几天后被告人B还给被害人打过电话,联系继续帮被害人索要欠款事宜。如果以上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的观点被采纳,那么这些细节上的事实则与这些观点相符,证实本案是敲诈勒索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本案达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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