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案例深度分析
本案例系拟IPO企业各中介机构深入探讨后的处理结果,结合该结果,我们做了深入分析总结,详细讲解了如此处理的原理。
一、案例描述
A公司2015年2月成立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由两位股东甲和乙构成。2016年3月采取由股东甲增资再转让给员工的方式,将截至2016年3月发行人入职已满1年的普通员工及截至2016年3月发行人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计43人纳入持股平台。
2016年3月,股东甲、乙与43名公司骨干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股份支付的主要条款如下:
①参与本次激励的人员承诺自激励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公司继续工作不少于3年;
②激励对象持有份额的25%自授予之日起即可向其他激励对象出售,但须事先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且受让对象应当为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人;
③限售期内,当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持有份额每年可解锁25%,解锁日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或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④限售期内,解锁条件为上一年度A公司收入、利润规模达到约定条件,且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约定标准。若解锁条件未达成,激励对象当年不得解锁,或者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该等份额可在3年限售期届满后解锁。
2016年7月1日,持股平台完成工商登记变更,43名员工正式成持股平台合伙人。截至2017年底,共有6名员工提前离职或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约定标准退出股权激励方案,其持有份额均已转让给甲股东。
二、股权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2015年8月,股东甲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2016年3月,公司对共计43名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与上述股权激励时间最为接近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系2016年2月的认购A公司增资价格,为54.00元/股,折合发行人估值4亿元。
综上,持股平台持有A公司20%的股权,按发行人估值4亿元计算,对应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三、股份支付计算过程
根据股东甲、乙于2016年3月与43名公司骨干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经工商变更登记的《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约定,2016年7月1日,本次股权激励完成授予。该项股权激励分四期行权,其中25%授予后即行权,剩余75%分为三期计划,在满足一定业绩指标和个人考核要求后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各行权25%。因此2016年6月授予即可行权的25%,于2016年确认全部股份支付金额,计入当期费用。剩余需在满足一定业绩指标和个人考核要求后分三期行权的部分,每期作为一个独立子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摊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需要分三期行权部分的前两期业绩条件均达到约定标准。43名员工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或个人考核未达标等先后离职,并已将其在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股东甲,剩余37人仍在发行人任职且两期个人考核条件均达到约定标准。6名离职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变动情况,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进行调整,参考授予日最近PE增资价格计算调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最佳估计数,计入当期费用。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各年度相关业绩和个人考核情况,确定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每期激励计划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参考授予日最近PE增资价格计算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分别确认2016年度、2017年度股份支付金额为2,336.29万元、961.87万元。
四、分析总结
1、公允价值的确定。本题由于是持股平台,激励员工没有直接持有A公司股票,因此用教材中的股数*每股价值的计算方法不合适,实务中先计算出持股平台持有A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再根据激励员工在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计算得出激励员工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公允价;
2、独立子集。首批在授予日可行权,不作讨论。第二批次2016年底满足业绩及考核条件即可行权,如果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只能等到3年后行权,不会影响第三批次2017年底的可行权,2017年底如果业绩及考核达标了,行权的也就只有25%,也不会累计2016年底的25%。因此,四个批次都是独立的,所以应当按各个独立的批次分别计算各自的等待期,确定对当期费用的影响。
3、等待期的确定。首先要理解等待期的概念,即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本题有两个非市场指标,一个是服务年限3年,二个是各期业绩指标达标可当期解锁25%,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即可,也就是说3年后,即使各期业绩指标没达到,也可以全部解锁。2016年6月系授予日,第一批25%是授予日当日可行权,第二批25%是要等到2016年底可行权,那么第二批的等待期就是6个月,第三批25%是要等到2017年底可行权,那么第三批等待期就是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合计6+12=18个月,第四批25%同样的道理,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6+12+12=30个月。
4、离职员工影响额的确定。应当区分员工在哪一年度离职,比如员工2016年8月离职,便会对第二、三、四批次各年的最佳估计金额产生影响;2017年3月离职,便会对第三、四批次各年的最佳估计金额产生影响,但如果该员工系2016年考核不达标离职,则其第二批次的股份支付也不应当确认,因此会影响第二、三、四批次各期最佳估计数金额。列表如下:
了解了前述离职员工对哪些批次的各期最佳估计数影响后,就要确定各期影响金额,很简单,根据离职员工持有持股平台的股份比例计算得出股份公允价值,减去离职员工的出资成本,即为各离职员工股份支付总额,然后按照同样的分摊方式,分摊至各批次、各期。最后,根据前述表格的影响批次进行相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