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报2021年第5期裁判:协议约定合伙人间转让份额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前,转...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7日,新能源基金注册成立。2014年,合伙人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邢福荣、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红佳投资有限公司、鼎典泰富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主要内容为: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鼎典泰富公司为新能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本基金总出资额为2.6263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除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应在本合伙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交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00%。邢福荣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认缴比例为19.04%。……协议第27.6条约定:“除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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