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必须采用累计预扣法扣个税吗?

每日一问

问: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猪哥提示:我们先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我们注意到,文件里用的词是“可”字,意思是说可以采用累计预扣法,并非必须采用,扣缴义务人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必须采用,那么文件用的词应该为“应”。猪哥提醒大家在学习税法文件时,一定要注意文件的用词,用词不同,意思就不一样。
例如,我们再来看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上述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这里就是说,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现在是500万元),就必须变为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这里用的是“可以”一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在符合一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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