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 双方是否还拥有居住权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张侠与李丽(二者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结婚,后生育一女张娴(化名)。在张娴13岁时,二人离婚。离婚时,二人商定,将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张娴,张娴跟母亲共同生活。

离婚后,张娴随母亲搬出去居住,张侠居住在该房屋至今。今年张娴准备结婚,要求父亲张侠搬出该房屋。张侠称虽然说是房屋归了张娴,但其无其他住房,搬出去后会无家可归,他应该对该房屋有居住权。

张娴称父母既然已将房屋赠送给她,她就对该房屋有决定权。结婚后,她不希望与父亲同住,所以希望父亲搬走。张侠不同意,说该房屋一直未过户,他享有居住权。近日,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他是否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张侠在离婚时虽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张娴,但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首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确定的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张侠与李丽离婚时,将共同财产房屋赠与张娴,但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从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来看,张侠对案涉房屋依然享有所有权,因此,现阶段张侠仍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其次,张侠在与李丽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张娴,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签署的,对双方身份、财产一并解决,其中内容涉及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不是单纯的财产性赠与,故不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撤销的有关规定。张娴可以请求其父履行协议,将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产权变更后,张娴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侠仅有案涉房屋一套住房,张娴又作为其唯一的赡养义务人,应当对张侠进行赡养,因此张侠对案涉房屋仍享有居住权。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虽然在法律层面有权要求父母履行离婚时所赠与的财产,但也应在父母晚年需要照顾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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