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每日一税】《个人和单位取得“四业”所得,究竟哪些免征所得税?》

【20201208   每日一税】

个人和单位取得“四业”所得,究竟哪些免征所得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2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我国有大量个人和单位从事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究竟哪些免征所得税呢?现该话题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我国有大量个人和单位从事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

这里的单位有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大家非常熟悉,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四业”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但国家为了鼓励居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对其取得的项目所得给予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既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从事“四业”,其取得的“四业”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否也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呢?

每日一税慎重告诉大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应按规定暂免征收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细心的老师会问,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以后,财税〔2004〕30号和财税〔2010〕96号还有效吗?

当然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明确清单列示,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财税〔2004〕30号和财税〔2010〕96号继续有效。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1125〕》第420项列示了财税〔2004〕30号文件的减免税代码为05099901,第423项列示了财税〔2010〕96号文件的减免税代码为05129999,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也说明财税〔2004〕30号和财税〔2010〕96号继续有效。

因此,财税〔2004〕30号和财税〔2010〕96号文,大家可以放心大胆使用。

思考:个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四业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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