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礼上有“男尊女卑”的讲究吗?
“尊”在甲骨文里就有,字形是双手捧着酒樽,本义是敬献、敬奉,也有礼器的意思。“卑”在甲骨文里也有,字形是手里拿着械具,本义是下等人在做具体事情,引申为卑下、卑微、卑贱的意思。“尊”和“卑”都是会意字,在造字的时候就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位次关系。
尊卑关系自始至终都是一种文化现象,古今中外都是。一个人活着,有两种基本需求,一是物质利益,二是精神需求。芸芸众生,皆为人欲,熙熙攘攘,都是求财。由于个体差异,处在特定社会群体中的人,有富贵贫贱,有威武苟且,有显赫鄙薄,有丰裕穷困,人们所拥有的财富、名禄、权力、权势等不同,所处的社会等级、地位、位份、位次也不一样,相应的行为模式和特征也有区别,包括做派、容态、谈吐、肢体形象、语言特征、群体位次等等,于是便有了尊卑。
尊卑的重点是尊,尊敬尊者,被尊者为尊,尊尊者为卑。尊卑是相对的,即在特定的组织或群体中,下位对上位、上位对上上位、下位对下下位,等等,都有尊卑关系。
礼仪上的尊卑,根本点是位份,即在特定组织或群体中占位和待遇。中国传统文明是农耕文明,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和作为社会组织形态的国家,都需要稳定和有序,礼就是维系家庭和国家不断发展进步的基本手段,也是中华文明几千年一脉相承不绝如缕的基本原因和根本保证。
宗法制度和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之上的君主专制体制,是中国明清以前社会形态组织体系的基本规制。宗法制度的基本规则是敬长尊祖,祖宗文化或者说祖宗信仰是古典时期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人死以后,变成祖宗,丧事的结果就是将父母归为列祖列宗,所以,丧礼是祖宗信仰前提和核心。
新文化运动之后,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之后,丧礼作为封建迷信被彻底否定,也就是说,我们否定了古法丧礼制度,但并没有建立一套新的丧礼制度。民间丧事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没办法只好反过来承继和沿袭古法礼俗。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到现在,民间丧事活动所援引和遵循的仍然是古法礼俗。
古法丧礼和习俗,在尊卑关系上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男尊女卑;二是嫡尊庶卑;三是长尊幼卑;四是贵尊贱卑,即男女有别,嫡庶有位,长幼有序,贵贱有份。
自夏商周至元明清,中国历史几千年,其国家社会的基本构件是宗法家庭,宗法制度的核心是“父权家长制”,即按父系血缘构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庶民百姓家庭如此,皇亲国戚家庭亦如此。男女本无尊卑之别和贵贱之分,但在宗法制度下,男子占据家庭社会的尊贵位置,于是有了男尊女卑。
从根本上说,宗法制度是财产制度,即家庭财产的获取和承继制度,婚姻家庭男女关系只是财产制度传承延续的载体。所以,财产制度是根本,男尊女卑是表象。如果当初选择“母权家庭制度”,那么就是“女尊南卑”。现时生活中,婚姻家庭,男女两方,谁身后的家庭厉害或者谁能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谁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就大,原因都在这里。
古法环境下,在家庭婚姻关系的构建中,男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男子是家庭的主宰,是当家人,配偶和子女应当绝对服从,不从即为失德或不孝。如女子被要求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门从夫,夫死从子”,并要求守节、守德、守容、守孝等。男子在婚姻关系中有“七出”的权利,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男子可以理直气壮休掉妻子,完全掌握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和决定权。
在古法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中,也完全排斥女性。女子不能就学升学获取功名,不能做官从政获取俸禄,不能从军打仗获取爵位,不能经商师徒获取财货,等等。
宗法制度下,强调家庭关系,女子附属于男子,父系血缘大于母系血缘。在丧礼上,女子出嫁以后,丧礼位份在夫家,娘家无位,丧礼上有个名词叫“不二斩”,即只能占夫家这头,娘家没有。按《仪礼---丧服》的规定,未嫁女为父服丧是一等斩縗,已嫁女为父丧服是三等大功,区别是很大的。子为父服丧是一等斩衰,子为母服丧则是二等齐衰;妻为父服丧是一等斩衰,夫为妻服丧为二等齐衰;等。
古法丧礼设置的基本规则是男性重于女性,父系血缘大于母系血缘,男性是礼仪主体,女性是辅助。现时生活中,丧礼的古法要求和规则依然存在,说“男尊女卑”不好听,就说是男女差异吧。具体有以下事项:
(1)丧位差异。古法丧礼,男女是有严格丧位要求的,丧服人员必须为位而礼。现时生活中,丧位要求还有,但侧重于主家重服人员,即孝子孝孙。在规模性丧事礼仪中,如入殓、上庙、堂祭、路奠等,男性应当为位稽颡,即随灵柩在自己的丧礼位置上跪下趴着以额头触地,女性可以在灵柩后面的哭丧位哭丧,不必稽颡。也就是说,丧礼对男性的丧位要求较强,女性相对宽松一些。
(2)守灵差异。灵堂守灵,丧礼要求男性应当“藉草枕块”,即睡在谷草上,枕着土块或草纸等,女性可以在内室休息。按丧礼要求,灵堂不能有床、凳、椅、席、枕头等,守灵必须丧服全套,和衣而坐,和衣而卧。既然男人当家,重头戏也需要男人做。
(3)执杖差异。古法“执杖”,就是现在的“哭丧棒”。丧礼要求,男性包括孝子孝孙等应当“执杖”,即持拿“哭丧棒”,女性不必。在家庭中厉害的或当家的女性也可以执杖,但不是必须。古法丧礼男性较重,身体受不了,所以拄着棍支撑身体,叫“杖”。
(4)行礼差异。古法行礼礼仪,对女性是有单独设定的,即女性的行礼礼仪是特定的,所以,一般意义上讲,行礼主要是对男人的要求。丧事行礼,男女也有区别,一般来说,跪拜、磕头等,男女一样,但揖礼、奠礼等,男性适用性强一些,女性可以免做。揖礼就是打躬作揖,奠礼就是以物祭拜,如奠酒、奠香等。
(5)哀哭差异。在哭上,古法丧礼基本没有男女差异,哭的种类包括抹泪、泣、哭、大哭、哭尽哀,肢体动作有呼天抢地、捶胸顿足、赤膊袒襟等。现时生活中,规模性丧事礼仪,一般习俗要求,家庭重服人员,男性可以不哭,女性应当哭。
(6)送丧差异。古法出丧发引,男女都必须送丧。现时生活中,在北方大部分地区,一般农村丧事,女性可以不送丧。路奠之后,女性回家做事,男性送丧到墓地。
(7)居丧差异。古法居丧要求主要针对男性,根据《礼记》的传解,大致说来,居丧人应当着丧服,敛容颜,泣哭拜,限饮食,戴麻冠,披麻绳,穿草鞋,睡草垫,枕土坯,住草屋,食不甘味,口不安美,等等。现时生活中,下葬之后,居丧完全在个人,没有严格的礼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