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抱孩子28年案宣判 两个孩子的人生和两个家庭的命运如何计算!

金尚江律师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编委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案情

新华社郑州12月7日电(记者 双瑞)备受关注的“错抱孩子28年案”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涉事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768906.44元。
今年2月,江西青年姚策查出患癌,母亲欲“割肝救子”,才发现28年前在生产的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了孩子,亲生儿子一直与姚策的生父母生活在河南。
7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姚策和生父母郭希宽、杜新枝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错抱孩子28年”侵权责任纠纷案以及姚策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患癌”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此前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审判长解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相认时自身已患有肝癌,三人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肝癌的发生除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错换人生28年,不仅改变了两个孩子的人生,也改变了两个家庭的命运。这种损失到底怎么来计算?在法律上有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金尚江律师:就本案而言,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上,应当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考虑。
第一、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错抱事件的发生,致使监护人脱离了监护,导致亲子关系严重受到损害。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的做法无可厚非
第二,在物质方面的认定上,本案主要体现在姚策肝癌治疗费用的产生和其他必要的产生费用的认定上,都是可以通过原告一方举证予以证实的。本案判决中我们看到了一审法院对姚策一方有证据证实的相关治疗肝癌的费用都进行了认定和支持。当然我们也发现一审法院针对一些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费用,比如说姚策诉称的幼年时因治疗乙肝所发生的30余万元的费用,一审法院就没有进行认定。在此,我们一定要提醒广大的患者朋友们,在就医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病例资料和收费票据以备维权之需。
方弘:其实在我们看来,错换人生的损失可能更多的就是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姚策和他的亲生父母各获得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费用事实上在很多人看来,和他们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相比实在是太低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金尚江律师:虽然一审中原告提出了18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法院支持40万元。从起诉标的和判决金额来看是存在一定的悬殊。但是,我要告诉大家,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要依法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赔偿的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上,都做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4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比较可观,也是比较高的,个人认为本案中4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对合理并不算低。
 
方弘:本案当中淮河医院对姚策因为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肝癌跟医院的工作失误或者是过错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吗?
金尚江律师:关于一审法院在肝癌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及经济赔偿上认定涉事医院承担60%。我们要告诉大家,《侵权责任法》上侵权的成立必须要满足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有过错行为。本案当中过错行为即为医院错抱孩子,导致当时应当接种的疫苗没有种上,损害后果为肝癌,肝癌疾病的发生原因有多种多样,有自发性的、原发性的,还有继发性的,不好判断,也存在着一些个体差异的情况。
还有一点,本案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种疫苗和发生肝癌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来理一理。如果种上疫苗是不是就一定不会发生肝癌的疾病?不是的。种上疫苗也有可能得肝癌的。反过来如果不种疫苗,是不是一定会发生肝癌?也不是的,不种疫苗有可能不会发生肝癌。因此,在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本案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
 
当然,我们民法上讲究高度的概然性,如果当时种上了疫苗,势必会阻断他发生肝炎的可能性,会降低肝癌的风险。反过来如果不种疫苗,势必会增加孩子患肝癌疾病的可能性和风险。因此,在这高度概然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让涉事医院承担60%的赔偿比例,我们认为相对合理。
 
另外,我们也看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当中评判了医院在医疗基础上,病历资料的保管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出了一定的认定。在此。这也提醒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病历的保管是至关重要的。门诊病历保管15年,住院病历保存是30年,不管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医疗机构都要依法保管病例资料。
 
本案60%肝癌方面的损失后果认定,我们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结语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法律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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