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产停产规定大修改,轮胎业受牵连
10月30日,环境保护部发文,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修改内容征求意见。
其中,多处修改内容可能对轮胎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停产限产更严格
《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在环保执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有的企业停产整治走过场,今天停产明天复产。还有一些企业没有汲取教训,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据统计,2016 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限产、停产案件共 5673件,同比上升 83%,占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各类案件总数的25%。
具体来看,停产整治措施占比约 84%,限制生产措施占比约16%。
此次修改,新规增加了停产、限产的范围,对停产措施的执行时间进行强制规定。
其中,对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停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
与此呼应,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
此外,新规增加对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公开要求,从制度设计方面进行完善。
酝酿8个月修改13处
轮胎世界网获悉,环保部今年2月启动修改工作,历时8个月,最终对13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
数据显示,限产、停产措施的违法反弹率,远高于行政处罚、移送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
环保部称,这次修改补充了原《办法》漏洞,对惩戒警示作用进行强化,以确保停产限产整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轮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遭受环保限产、停产影响巨大。
去年以来,国内多家重点大型轮胎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处以限产、停产处罚措施。
有业内人士表示,环保部此次修改规定,轮胎及相关企业需引起足够重视。
(本文为轮胎世界网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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