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执行是否受时效限制?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373期文章 

抚养费的支付经常是按月或按季度分期支付,在判决生效后,当义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部分期间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如何申请执行将成为实现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本期我们将对此类案件的执行作简要论述。

一、观点1:抚养费适用执行时效,参照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分期履行的抚养费应适用执行时效,这也是较多法院采纳的观点。

(一)抚养费的执行受到申请执行期限限制,逾期部分不予执行

超过执行时效的部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在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3执异19号案件中,该案抚养费的给付属于分期履行方式,起始于2014年11月,每月的履行期间为月末。申请人张某所述的此间与被执行人联系不上的理由,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申请抚养费给付的,也应当遵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要求,法律并没有设定特别的保护规定。张某于2020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其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部分,该院不予执行。

(二)债务人曾部分履行或债权人曾主张的,构成执行时效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需要留意保存此类证据。
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执复16号案件中,2013年9月6日,刘丁龙与王娟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该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虽然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复议申请人刘丁龙未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王娟向其提出主张则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此外,因刘丁龙陆续向王娟支付了抚养费,该行为亦符合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衡东法院认为王娟的申请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提出王娟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间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观点2:执行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抚养费与其他债权有所区别,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部分法院在处理抚养费的执行案件时较为谨慎,可能会不适用诉讼时效。在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执异6号案件中,针对张某菊与唐某松离婚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2)黔纳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该抚养费事宜。异议人张某菊以被异议人唐某松申请执行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认为,唐某松申请的执行时间虽然超过二年的法定执行期间,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该案中唐某松申请执行的系子女抚养费,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畴,且张某菊不自觉履行(2012)黔纳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行为对唐某松抚养子女造成一定影响,有悖公序良俗。综上,唐某松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异议人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但需特别留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其实将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作了区分,在执行阶段是否仍适用诉讼时效值得商榷。但该院秉持的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规制怠于履行义务的抚养人。

三、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1执复380号案件中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郭某在番禺法院对2012年的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曾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番禺法院认定复议申请人对2012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四、律师小结

虽然个别法院认为执行抚养费不适用执行时效,但较多的法院倾向于抚养费的执行同样受到二年时效的限制,只是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作为抚养费的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执行,与此同时可采用催告等方式中断执行时效。
文/叶秀旻律师 李梅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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