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真题(卷册二)4
2.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与技术部员工张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张英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技术工作,若违反规定,张英将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但并未约定离职补偿金等相关事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张英离开公司。由于竞业限制条款的存在,使就业范围受限的他一直未找到新的工作,在家待业了3个月。他认为,原公司应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后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公司都以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张英见公司不予支付补偿金,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自己也没有约束力,便到竞争对手公司求职并继续从事相关技术工作。该新能源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张英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张英则表示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拒不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这起劳动争议?(15分)
【解析:参见P559】
答:
这是一起因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劳动争议应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