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点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篇

期盼已久的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大幕开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0月20日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共九章三十条,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暂行办法》作为一份征求意见稿,在朋友圈并未引起热议,只是被不断转发。但笔者认真研读后,需要给精心设计该办法的小伙伴们提一些小建议,本文重点谈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继续教育是否只认证书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然而,根据我国2015年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通过《规定》的五中方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可以计入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但是像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没有证书颁发的继续教育,按照《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不能享受专项抵扣,显然不尽合理。同一件事项不能人社部门认可了学时,税务部门却不认可抵扣。

更何况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已经不再发放证书,又是否可以享受抵扣呢?

建议:只要获得《规定》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就应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是否包括各类资格考试

此次改革将继续教育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不只是为了降低老百姓的个税负担,更多是在鼓励国人不断学习。然而,当下有很多方式的学习已经比《办法》提到的继续教育的内涵更加丰富,譬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司法、驾驶资格等考试,从考试涉及的内容看,就远远超越了一般继续教育的内容,从费用支出看,参加各类考试辅导学习支付的学费也远比继续教育的昂贵,譬如会计人员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费用可能不超过50元,而参加一次职称考试所要花费费用就有几百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考试获得证书的含金量远超继续教育,应该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建议:只要是参加由国家组织的各类资格考试所获得的证书,都可视同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参加不同类型继续教育应该累计扣除额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试想,假如一个人在一年内既参加了法律方面的继续教育也参加了证券方面的继续教育,并获得两本证书。那么他在一年中可以抵扣7200元吗?《暂行办法》并未提及,需要进一步明确。

建议:按照每年每证3600累计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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