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性!官方首次定义家族信托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04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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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信托,2015年2月25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提及“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但首次定义却是出现在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信托监管工作通知》”)中。
《信托监管工作通知》提及家族信托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并以官方文件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以此为契机,本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对家族信托进行全方面的介绍和剖析,与各界人士探讨学习。
本文作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文章,将向读者介绍家族信托的概念和特征,后续内容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获取。
一、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概念比较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监管工作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事实上,家族信托属于信托的范围,仍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制。但因其不适用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意见,为避免家族信托与普通信托的混淆,防止普通信托以家族信托的外壳逃避监管,对于家族信托与普通信托的概念界定尤为重要。
家族信托与普通信托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包括委托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本团队倾向于认为,从“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表述目的上看,要求在委托人之外另行包含家庭成员,否则此种表述则显得累赘,替换为“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更为简洁、明了。
二、家族信托的法律关系构成
委托人将个人或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财产并为家族传承、财产管理等目的进行管理处分,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三方共同构成一种关于特定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的关系。部分信托为了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以保护信托的正常运行、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权益,会增加保护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参见下图: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和信托的设立者,在信托设立后,需将信托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托人。
在普通信托中,委托人的法定权利有: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查阅信托事务相关的文件;有权要求调整财产管理方法;有权解任受托人;有权就受托人的职务不当行为请求赔偿。
前述权利亦适用于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实践中,因家族信托的特殊性,委托人通常会在信托合同中保留其他权利,如对家族事务的管理权、家族企业的管理权、保护人的选择权等。
2.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为:在信托设立后,将信托财产权利转移、交付给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二)受托人的权利的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取得报酬。
2.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和信托协议的限制,遵守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如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分配权。
2. 受益人的义务
通常而言,受益人义务较少。但家族信托中,为避免家族财产传递至不务正业的家庭成员中,可在信托协议中对于受益人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约定,如不符合该些约定,则受益人不可取得信托利益。
(四)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目前的《信托法》中未对保护人作出规定,仅在公益信托一章中提及了信托监察人,明确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为了防范受托人履行职责不当、妨碍家族财产的管理与传承、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建议可在信托协议中约定保护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家族信托的特征
(一)家族信托通常为私益信托
不同于公益/慈善信托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家族信托通常是为了家庭财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进行税收筹划,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拟保护的其他非家庭成员,因此通常为私益信托 。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家族信托中包含公益信托的内容,实践中亦有不少家族信托既包含以家庭成员为受益人的私益信托、亦包含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如邵逸夫家族信托即实现了家族财富传承与慈善事业的结合。
(二)家族信托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结合体
自益信托是指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他益信托则指受益人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家族信托要求受益人必须包含委托人及部分其他家庭成员,因此既属于自益信托,又属于他益信托。
(三)受托人兼任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职责
普通信托中,受托人通常仅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但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不仅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尚需提供如下事务管理服务:公司治理、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公益(慈善)事业等。在实践中,一些家族信托中会特意设立家族事务办公室等履行事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