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探讨】如何解决“视同销售费用”税理与实务中的差异

此处所述“视同销售”,特指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上,其基本原则为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了六种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可能会形成视同销售的利润,其对应的费用(简称视同销售费用),在税理原则上,纳税人应根据视同销售资产的税务价值与增值税之和确认其税前扣除的费用,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支持视同销售费用的调整,在实务中很多地区也是不调整的

如何正确认识视同销售费用税理与实务操作中的差异,如何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费用的概念,笔者试做阐述如下。

一、视同销售费用是否需要调整?

案例:甲企业将自有产品赠送客户用于交际应酬。赠送的产品市场价含增值税1.17万元,成本0.8万元。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等0.97

贷:库存商品0.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0.8万元。此时的视同销售调整产生的利润1-0.8=0.2万元,是否应增加视同销售费用,争议颇大。

对甲企业来讲,赠送资产的费用应按照多少金额税前扣除?当然是根据税务上承认的资产的价值和增值税合计金额。税务上经调整后,企业该赠送的资产的价值与增值税合计为1.17万元,其可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理所当然为1.17万元(暂不考虑税前扣除限额),这并不需要有特定的政策规定,而是其本身的赠送费用价值在税务上就是1.17万元。

因此,个人的观点,企业真实的发生了1.17万元的费用,应予以税前扣除,账务上已经确认了9.7万元的费用,因此应调整0.2万元的视同销售费用。当然这个费用要根据其性质接受税法的限额约束,比如本例的业务招待费,要按照业务招待费的税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现行汇算清缴报表体系中是否支持调整?

案例:甲企业扩展市场赠送自产产品,公允价值含税价合计117万元,成本8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应如何在申报表中调整视同销售费用?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97

贷:库存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第1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97万元(根据填报说明,此处只能填报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400+100=500万元。

第6行“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500×15%=75万元。

第7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97-75=22万元。

正确的结果,应是当年发生的广宣费为117万元,税前扣除只能为75万元,剩余的117-75=42万元,应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税前扣除。

但根据填报结果,广宣费税前扣除75万元,只有剩余的22万元结转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剩余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如果填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其他项中,则导致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宣费金额为75+20=95万元,这明显是不正确的,因此不能填报此处。而无论填报到其他的任何地方,均无法实现可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42万元广宣费的结果。

如果该案例改成年度收入为900万元,则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15%=150万元,因此广宣费的调整明细表中可以税前扣除97万元,但正确的结果应为税前扣除117万元。此时的20万元视同销售费用,填报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其他项中,可以实现正确的结果,这属于分析填列,但是要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

综合以上,视同销售费用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准确填报。此种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在视同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类似税前扣除受限的情况中,公益性捐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新政策,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实务中,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规定只填报帐载金额后,即不再进行调整,个人理解,可能是因为申报表设置的问题,进行调整可能会异常麻烦,并不是税务机关不了解该问题。因此个人建议是否考虑修订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方便纳税人填报视同销售费用。

三、账务处理不同导致税务待遇的差异是否合理?

案例:甲企业以自有产品向职工发放节日福利,市场公允价值11.7万元,成本8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库存商品8

注:该账务处理改编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案例

企业根据账务处理的结果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账面上已经确认了10万元的收入和8万元的成本,因此不需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申报表中填报的费用金额为11.7万元。

如果账务处理按照第一个案例的方处理式,账面上不计入收入和成本,则账面上的费用金额为9.7万元,如果不调整视同销售费用2万元,则企业该业务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有9.7万元(暂不考虑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的因素)。

结论,因为账务处理的不同,导致了税务待遇的差异,个人认为是不准确的。该业务的税收实质是收入10万元,成本8万元,费用11.7万元,不能因为账务处理的不同导致其税收实质发生改变

四、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的意义何在?

不考虑费用税前扣除限制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增加招待费或者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等因素,从原理上讲,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不会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上例,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万元,视同销售费用2万元,合计为0。那么视同销售的真实其意义何在呢?

个人认为,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其主要意义在于视同销售费用的性质,会导致其税前扣除受限。比如上例中的福利费2万元要受限于工资总额的14%的税前扣除标准,如果超过,则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收入会增加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个人认为这是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两个主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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