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劳务分包合同的基本法理分析
最近这几年,笔者接触的比较多的纠纷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也正是在处理劳务分包分包合同纠纷的缘由,才深入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实务问题的学习与思考。由于对于诉讼实务专注,有时候会有意无意地忽略对于基本理论的学习。法学理论是对于具体法律实践的抽象表达,是对司法实践的经验的提炼,正如熊秉元教授在其《走进经济学》一书中所表达的观点,在社会科学里,理论具有三大好处,其一,理论可以解释社会现象;其二,理论可以预测;其三,理论可以指点迷津,帮助人趋吉避祸,自求多福。笔者认为以上总结还是很有见地,深以为然。
正是基于以上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对劳务分包合同做一番法理分析。首先就是对于劳务分包合同概念的界定,一般认为,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行为,所谓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对这种行为以及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所形成法律关系。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就包含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从法理上讲,其一,从合同标的来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有重叠之处。其二,从规范体系来看,劳务分包合同也被纳入到工程分包的规范体系之内。其三,就司法实践来看,《建工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可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并将其并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劳务分包合同法律特征的分析,其一,劳务分包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但同时劳务分包合同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及其效力均具有独立性。其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特别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关作业种类的劳务承包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乃至于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与其他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其三,劳务分包合同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是工程过程中的劳务,而非工程,所以,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不提供主要材料、周转材料和大型机具。其四,施工总成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无需经发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同意。
在一个问题就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体系之下,存在劳务分包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分,因而界定劳务分包合同离不开专业分包合同与其的区别。其一,二者合同主体不同,劳务分包合同发生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而专业分包合同则发生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之间。其二,合同标的不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而专业分包合同的对象则是除主体结构外的专业工程。其三,合同生效条件不同,劳务分包合同无需建设单位同意,而专业分包合同则需要建设单位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其四,法律后果不同,劳务分包合同无需就工程质量等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专业分包合同的双方对对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或其他问题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五,二者的报酬计算标准不同,劳务分包合同计取的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而专业分包合同的对价是工程价款,主要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其中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相应的管理费。
以上笔者结合自己的阅读与学习体会,只是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基本概念、法律性质、法律特征以及与专业分包合同相区别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这算是界定劳务分包合同最基本法理的构成内容,这对于我们初步认识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是有所助益的,当然这是远远不够的,劳务分包合同看似简单,但是他毕竟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分支,亦有其复杂性,我们只有不厌其烦的从基础做起,才有可能建立自己事业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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