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00万!“如家”养老院经营五年,不料被告商标侵权!而原告却出乎预料...

任何一家养老院,都会起一个好听、好记、好寓意的名字。不过,你可能得留意一下,自己养老院的名称(也叫字号),是不是已经被别人注册了商标。不然,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他人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1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有人在民政局注册了一家养老院,名叫“平度市如家养老院”。如果说提到“如家”二字,第一反应应该是“如家连锁酒店”。如果说这个“平度市如家养老院”被人起诉了,应该是被“如家连锁酒店”告了,然而并不是。
养老院在商标分类中归属第43类,在2009年,一个叫孙丽童的人,注册了第5334557号“如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饲养、为动物提供食宿(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6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2014年,孙丽童授权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
一个“如家”在山东青岛,一个“如家”在安徽盐城,虽然相隔千里,但不影响我给你发律师函。
2016年5月,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平度市如家养老院邮寄律师函,平度市如家养老院使用“如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在7日内主动联系,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从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中可看到,在收到律师函后,平度市如家养老院并未就此采取措施,比如与商标持有人沟通协商,或者更名,继续照常使用“如家”的名称经营。直到2018年底,商标持有人孙丽童在盐城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后,将“平度市如家养老院”告上了法院
这期官司打了两次。商标持有人孙丽童一审官司打输了,二审官司才赢。

孙丽童主张如家养老院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如家养老院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如家”字号并销毁带有“如家”字样的宣传材料;

2.判令如家养老院赔偿孙丽童100万元。

一审法院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是,关于商标侵权,如家养老院将“如家”作为其字号,但未突出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两者距离较远,在孙丽童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平度市如家养老院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就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商标持有人孙丽童完败。
不说100万没了,就连一个“公道”也没得到,于是,孙丽童继续上诉。
孙丽童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如家养老院立即停止使用“如家”商标并销毁带有“如家”字样的宣传材料,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这一次,不再主张如家养老院构成不正当竞争了。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平度市如家养老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二审法院还特别说明,即使按照一审法院所述,如家养老院是将“如家”作为字号使用,但考虑到其企业名称为“平度市如家养老院”,但其不仅使用“如家养老院”,还使用了“平度如家养老院”,可以认定如家养老院并未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属于突出使用了“如家”字号。

既然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是不是就需要赔偿100万呢?

二审法院没有采信孙丽童的赔偿计算方式和参考标准,而是从四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了赔偿孙丽童经济损失为5万元
  • 一是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

  • 二是如家养老院具有“如家”字号,只是未规范使用;

  • 三是如家养老院侵权时间较长;

  • 四是考虑到如家养老院从事的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性,而养老院又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如家养老院的侵权行为后果并不严重。

这样一起官司案例,希望引起养老同仁们的注意。在国内,除了“如家”这样一个机构外,相信还有很多养老院叫“夕阳红”、“康乐”、“安康”、“颐养”等等,而这些“字号”,基本上都已经被注册商标了,说不定哪一天,自己就成了被告。

来源:养老小兵【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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