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业务进阶制胜法则20条
开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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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作家王鼎钧先生在“作文四书”中说:“我是赤着脚走路的那种人,路上没有红毯,只有荆棘。中年以后整理自己的生活经验,产生了一个疑问,当年走在路上,前面明明是荆棘,为什么走在前面的人不告诉我呢?前面有陷阱,为什么没有人做标记呢?前面有甘泉,为什么去喝水的人不邀我同行呢?经过一番研究,我知道一般人在这方面是很吝啬的。于是我又衍生出一个想法:我一边赤脚行走,一边把什么地方有荆棘、什么地方有甘泉写下来,放在路边让后面走过来的人拾去看看。”
「办案的思维」
每个职业都会有带着自身特点的思维方法,思维方式与职业的关系很大。美国有部电影,名为《力争上游》,电影中金斯菲尔德教授在给法学院的新生上课前,先来个下马威:“你们带着满脑子的糨糊来到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们像个律师(lawyer)一样地思考!”
像律师一样思考,是一种很时髦的说辞,但律师思维的特点有哪些呢?这又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律师思维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首先,专业性。
专业性,就是指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的训练,花了4年、7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然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再经过1年的实习,拿到执业证书,随后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人。律师是一群专业的法律人,思考时应采用法律思维,也即利用法律的规定、理论,法律的逻辑,来处理实务问题。
专业性的一方面,在于律师执业采用的法言法语,可以反映律师思维的特点。比如,我们会用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标的物、权利义务等专有名词来进行语言文字表达。《物权法》出台前,业界曾有过争议,要不要将这部法律名称改为《财产法》,因为对普通大众而言,物权是个很生僻的概念。我曾经在一篇戏文中,以一个村妇的口吻质问:“啥个物权法?咋不是人权法呢?”由此可见,专业性思维体现在法言法语当中,造成法律人相对独特的思维方式。
专业性的另一方面,由于执业方向的不同选择,律师的思维又会体现出各自的专业特色。比如,从事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思维定然会有所不同,从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思维与方法也不尽相同。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中,律师思维主要指依据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争取为客户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专业性要求律师应当是一份有学问的职业。这当中的“有学问”不只是自夸,而应当有自我鞭策之义。如果律师失去专业性,也就不成为真正的律师。此外,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特征,现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靠专业吃饭,不论是在当下,还是未来,律师都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 其次,逻辑性。
逻辑对律师而言,特别重要,因为律师要论证、要说理。关于逻辑力量,有个有力的例证,就是有关上帝万能命题的真伪,即要论证“上帝能否制造出一块他举不起来的石头”?这个问题的逻辑推理是:如果上帝万能,就一定能制造出,他能够举起来的石头;如果上帝万能,就一定能制造出,他不能够举起来的石头。上帝既能制造出他能举起来的石头,又能制造出他不能举起来的石头,岂有此理?故上帝不可能是万能的。这当中的推理,采用的就是演绎推理,很具说服力。
律师的技能,很大部分体现在论证能力上。能不能说服法官,乃至于陪审团以及当事人,论证能力是关健,而论证的利器,即在于采用逻辑的方法。对于此论,读者都应当不会陌生,法学院的课程中就包括形式逻辑。有一本《逻辑的力量》,可以找来一读。
● 最后,创造性。
创造性是律师思维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体现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商品房买卖中“按揭”(俗称卖楼花)制度,就是律师创造出来的。客观上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律师的创造,都有律师的影子。普通法中所言法官造法,事实上也是律师推动的。没有律师的诉讼,法官不会形成新的判例,也不可能成就法官造法。
小而言之,律师为商业活动设置的交易结构、起草的法律文件,乃至办案时从一页材料,收集整理一堆案卷材料,甚至对材料的装帧等,都属于律师的创造性活动,都体现出律师的创造性思维。民商事法律服务,律师为客户创造价值,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增添福祉,也体现出律师职业创造性的特质。
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内容,我将在后面的文稿中,分篇逐一予以展开,以便更深入地阐述律师职业思维的特点。
「确立工作的标准」
吉姆·柯林斯的《从优秀到卓越》一书,是管理学的经典之作。作者在序中鸣谢其工作团队,为该写作付出大约15 000小时的工作量,并盛赞他们在“工作中给自己确立的标准”,对其形成极大的鞭策,云云。我读此书,对作者此言一直不能忘怀。
为什么要在工作中给自己确立标准?这是个有趣的话题。凡我之辈,知道要确立工作的标准,似乎并不多见。平常之人,主观上多不会想到,工作还得要有标准;客观上又很少会被别人要求,应该确立工作的标准。职场之中,多的是“差不多”先生,如此而已。
可确立工作的标准,重要性却不言而喻。从方法论角度来讨论,工作标准的重要性至少有三:首先,保证工作质量。比如,法律服务中,确定文书写作的标准,拿出去的文书,必须严格校对文字,行文须符合基本要求,形式上须做到美观等,这是基本的工作标准。确立这些标准化的要素,基本可以保证工作质量。其次,确立工作的标准,可以帮助提高工作能力。有了标准的约束,凡事都必须做到有板有眼,不会因某项任务简单,而偷工减料,工作也就无法偷懒。循此方法,经年累月,工作能力定然会提高。最后,顺理成章的结论就是,高标准创造价值。不论是生产,还是服务,要义即在于此。
明确工作标准的重要性,就要讨论确立什么样的标准。显而易见,如果以马马虎虎、“差不多”先生的标准,来作为工作的尺度,不但没有价值,还会使人庸常化。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仅得乎下。故标准还是要立得高,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确保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现在市面上多有宣扬“工匠精神”的书籍,主张将工作做到完美极致。将一件事做到极致,于凡我者而言,好像是不可能的,但世间总有天赋异秉之人,完美才是他们的标准。对于常人而言,工作中能做到取法乎上,标准已经很高,至于完美卓越,算是一种美妙的说辞罢。但我等律师,应当确立更高的工作标准,要有将工作做到极致的信心与决心。因为就法律工作而言,年轻人奋发图强,假以时日,应该会有远大的前程。
既然确立工作的标准如此重要,标准又还得“高大上”,就不得不议,如何能够做到的问题。要确立自己的工作标准,必须给自己立下规矩。先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入手,培养好的工作习惯。就法律服务而言,律师先要保证专业的水平;对于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文书必须修改三五遍才能定稿;向客户提交的文件,形式上做到美观大方,材料必须装帧后才能拿出去;服务须做到标准化、有形化;等等。总之,有了这些规矩,时间越久,就会变成工作习惯。好习惯就像一匹快马,骑着它的主人,一定会一马当先。
最后,谈确立工作标准的问题,还必须上升到形而上的范畴来议。假如一个法律人,没有确定的价值观,没有一点职业上的追求,来谈这个问题,显然就很无趣了。
「 逆向思维的方法」
逆向思维,对法律人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
《穷查理宝典》主人公查理·芒格曾是一名律师,后来他成为沃仑·巴菲特的合伙人。芒格先生反复强调逆向思维的价值,称凡事都要“反过来想,总是反过来想”。比如,论及如何过上幸福的生活,不如思考如何保证过上痛苦的人生,然后小心翼翼地避免。
其实,律师代理案件,也应当有如此的思维。与其口水纷飞,来讨论案子怎样才能赢,还不如多谈些,怎么样做案子才可能会输;多从对手的角度考虑问题,都实为上策。此种逆向思维的方法,值得在此细述一番。
一般而言,对于民商事案件(刑事、行政案件在此不谈),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避免出现滑铁卢之役,必须先保证要做到专业、勤勉。当然,运气也很重要。如果不巧遇上某种不可抗力,业务再强,可能也是白搭。反言之,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想干净利落输掉一起案件,大致上莫过于有以下原因。
法律人很多,但堪称法律人才的,却真的为数不多。我在法律行业已逾20年,仍始终有如履薄冰之感。法律本是一门博大精深之学问,可是在我们这里,好像连傻子都可以读好。法学院之繁荣,与法学之凋敝,专业人才之缺乏,都是不争的事实。以律师业为例,专业平平者,比比皆是,业界的二八定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实话实说,本人也不过是半桶水的水平,只不过始终还在保持一点自我要求而已。
专业能力不行,想不输官司都难。在民商事诉讼中,我跌打滚爬多年,其间遇到过许多奇葩败诉案件,律师专业能力的欠缺,是主要原因之一。这些年,作原告方的代理人,我基本上还算靠谱,被法院直接驳回的案件,应该屈指可数。我最深的体会就是,要确保案件不会输,专业上还得精进。实在不懂的业务,最好不要去碰;不要什么业务都做,什么钱都想挣。如果想在法律服务业界,留个好口碑,应当谨慎地选择代理的案件。你不可能做到样样都精通,必须选择专精于某类业务;为了保证胜诉率,可以选择代理风险较小的个案,对风险极大的案件,暂且敬而远之。
此外,成为工作马马虎虎的家伙,想不输案子也很难。律师业本是苦命的行当,可现在却被传媒渲染成动动嘴皮子就能挣大钱的主。孰不知,要做好这个职业,除了勤奋没有更好的方法。有报道称,某名律师有着“令人发指的勤奋”,此公能有今日之气象,从其为某案制作的八九万字的辩护词中,可以看出端倪。
业精于勤、荒于嬉。对于律师业而言,实乃金玉之言。一个能力虽属二流,但却勤奋的律师,就能一次又一次战胜才华横溢、却较少勤奋的对手,这可是千真万确的事。赢得案件之方法,没有比开庭前发奋地工作,更重要的了。有人建言,要做成功的律师,必须先做成功的苦行僧。这些说辞,虽都是从别人处贩卖过来的,却值得铭记于心。
故此,要干净利落输掉一起案件,律师可以马马虎虎对待手上的工作,做一个对工作没有热情、对客户缺少责任心之人。当然,这样从事律师职业,能否在业内生存下去,早晚都会成为问题。如果具备以上两点原因,案子为什么会输,大体上就有了答案。另外,某些案外因素,可能也会导致案件必输,但这不属于讨论范畴。把败诉原因,推卸给别人,这不是诚实律师的作为。
「如何优雅地吃掉一头“大象”」
法律人每天遇到的,多是一些棘手问题。若是将这些难题,比作一头“大象”,如何优雅地吃掉它?这个问题十分有趣,姑且在此一议。
● 一是化整为零的方法。所谓化整为零,就是要分解问题,将“大象”进行分割。分解问题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对于相对复杂的大问题,在着手处理前,必须要将大问题,化解成若干个小问题,再将小问题,逐一予以解决。形象地说,就是要将“大象”,分解成大的部件,如头部、躯干与内脏;躯干部分再分成躯体、四肢;内脏再分解为心、肺、胃等部分。
分解的好处在于,将很难的问题,变成若干个相对容易的问题;或者说是将某个很难的大问题,变成一个很难的小问题,以及若干个较为容易的小问题。既然一口吃不成胖子,那就一口一口来吃。这种方法的价值,在于能够找准问题的关键点,对症下药。另外,这也是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好方法。容易问题好解决,可先予以处理,然后集中优势兵力,对付难啃的骨头。
● 二是取其“精华”。不是所有的肉都是好肉。人类不是食腐动物,吃东西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吃“大象”去皮剔骨,不言自明。同样道理,在处理复杂的大问题时,也应当有所取舍。用管理学中的帕累托规则(二八法则),可以很好地解释其中的原因。20%的人,掌握世界80%的财富;一本书的精华,只占全书内容的20%;对于一头大象,也只需吃掉其中的20%(有点奢侈了);等等。
这个方法同样告诉我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围绕最核心的问题,不能偏离问题的重心。我等法律工作者,解决问题最怕不得要领,东拉西扯,词不达意,此乃职场大忌。比如文书写作,应先抛出观点,再行展开,理由即在于此。
● 三是团队协作,大家一起吃。对付大问题,个人力量太渺小,必须找到帮手,这就是团队的重要性。将一头巨象摆在面前,却总想着吃独食,定然不能又快又好地吃掉,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一群人来共同分享。这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要找什么样的人来共享?我的体会是,其一是要找食量大的人(牛人永远受欢迎),其二是要找志同道合的人,这样才能保证吃得愉快。如果再配上一点酒水饮料,与有趣的人一起大快朵颐,那就太美妙啦。
回到主题上来,团队协作是处理困难问题的重要方法。三个臭皮匠,胜个诸葛亮。一个人可以走得快,一群人会走得更远。团队协作是法律人永远的话题,我尚没有找到太好的办法,此问题还有另议的必要。
总而言之,摆在法律人面前的巨象,就是每天必须直面的难题。如何吃掉它,吃相还能优雅些,这是难题中的难题。
律师,是一个不仅仅需要执业技巧与人生智慧的职业,还是一个更需要深度思考与娴熟表达的职业,需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很高的精神能力和广博的文化修养。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能力和抱负的年轻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无疑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
★★★★★
✔ 在这个领域,只有以无限度的勤奋才能名列前茅。法律不仅是项全日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以超常的工作量,进行不懈努力的工作。
✔ 对工作怀有艺术家般的狂热,这种狂热会使他对工作比其他任何事情更为着迷。
✔ 除非一个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的能力。否则,他绝不可能成为伟大的辩护律师。
✔ 在人生的每个阶段,都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去干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这是人生的职责。
✔ 必须先耕好你的田地,甘露随时可能降下。
✔ 若是律师身上真有所谓有最重要的品质,那就是诚实。诚实是在这一职业中获得成功的首要因素。
✔ 只有诚实而认真地履行责任和义务,律师们才能赢得令人尊敬的声誉。
✔ 没有一个真正伟大的律师,会在一生中仅仅满足于为私人顾客服务。在需要来临时,会产生为公众服务的强烈欲望,这是伟大律师之品质的重要组部分。
—— 以上摘自《律师之门:青年律师进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