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可拒赔商业险?

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赔付责任。

1、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醒意义务即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对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与法定免责条款进行了区分,法定免责条款中,行为人违反的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根据规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保险合同未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不会直接产生免责效果,保险人如未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无从知悉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故某保险公司有义务就该免责条款予以明确提示和说明。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并未主动出示保险条款,遑论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达到常人理解程度的提示和说明。

2、从业资格证只是运输行业的从业资质,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属于行政法规范约束的行业管理性规定,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营车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换言之,该事项由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由保险合同关系调整。事故车辆驾驶员孙X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涉案车辆相符,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不影响孙X在本案事发时已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无从业资格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3、本案作为格式条款的保险条款中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表述过于笼统,并没有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名称以及类型,没有对具体哪些部门、何种许可证书和必备证书作出明确说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明确,这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从严解释为不生效力。

4、根据2017年10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并没有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内,其设立也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故既不是准入类职业资格,也不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故应从严解释“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

5、事发时处于空车行驶状态,并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不属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制范围。

虹口法院认为

关于驾驶员孙X在事发时,无从业资格证,被告XX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商业险拒赔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应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本案中的保险人即XX公司就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并未生效,对于被告单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本案中,讼争双方对于事发经过、投保险种以及肇事司机具有驾驶证、肇事单位具有行驶证均无异议,事发时即便驾驶员不具有保险公司所述的道路运输资格从业证书,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位阶不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之行为,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危险程度并不及法律、行政法规中所明确罗列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另外,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应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从严认定,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明确说明条款中“其他必备证书”的具体指向,否则保险公司仅以“其他必备证书”进行概括,这样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明确具体,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该免责条款已发生效力,综上,本院对被告XX公司以驾驶员孙X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部分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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