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挂靠项目经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挂靠项目经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承建商存在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系名为挂靠、实为承包的关系,二者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系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承建商承揽工程后已将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了上诉人的公司;且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与承建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上诉人在承建过程中,曾有垫资行为,承建商拖欠其工程款,故不存在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裁判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三中刑终字第00142号
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刑事辩护,不仅要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还有精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刘四国律师,法学硕士,前高校教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业务主办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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