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三人打岩钉攀爬巨蟒峰判赔600万元环境资源损失 |人民检察院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今天(9月2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三人打岩钉攀爬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被判赔偿600万元环境资源损失。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
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
(图说:游客攀爬巨蟒峰 来源:中国江西网)
张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上饶中院认定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三人故意损毁巨蟒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线索移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三清山巨蟒峰的世界级地质地貌,承载着特殊的遗迹价值和广泛的公共利益。张某某等三人的损害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此外,三人在明知法律禁止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和极大的负面影响,存在加速山体崩塌的重大风险。三人具备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等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巨蟒峰的受损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专家组采用国际通用的条件价值法对巨蟒峰受损后果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得出该事件对巨蟒峰生态服务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为0.119-2.37亿元。
2018年8月29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向上饶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0.119亿元和专家评估费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27日,上饶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图说:二审宣判现场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介绍,对景观生态服务价值的破坏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司法手段,打击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提高此类破坏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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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事件中,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部门,三清山风景区管理部门难道就没有失职和管理责任吗?”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清山巨蟒峰攀爬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后,浙江网友张先生向中国江西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事由:非法攀爬巨蟒峰三人被判刑加罚款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网友质疑:世界自然遗产遭破坏管理者无责吗?
随着二审判决的落槌,三位攀岩者分别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为广大旅客特别是攀岩爱好者的类似行为敲响了警钟。但来自浙江的网友张先生却向中国江西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三清山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方应该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我自己曾经两次到三清山旅游,发现三清山到处都安装着摄像头,巨蟒峰附近也安装了多个摄像头。”王先生向记者表示:“为什么那么多的摄像头形同虚设,在三位驴友攀爬巨蟒峰的几个小时中,居然毫无察觉,在这起事件中,管理方难道没有失职和责任吗”
带着张先生的质疑,中国江西网记者来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置在汾水的监控中心,却发现这里早已经杂草丛生,一片荒凉。透过监控室的玻璃,发现里边空无一人,大屏幕和控制台上布满了灰尘。
监控中心
监控室内空无一人,控制台上布满灰尘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枫林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景区管理局,经打听,景区管理局在这里也设有监控中心。在该监控中心,记者看到一位值班人员,得知记者的来由,该值班人员解释称:三清山巨蟒峰案件是2017年4月发生的,该监控室2018年才投入使用的,所以不清楚以前的情况。“巨蟒峰案件发生后,我们在巨蟒峰下加装了报警装置,如果有人攀登,我们就会收到警报。”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如果以后还有人晚上攀登,你们这里有人值班吗?”面对记者的提问,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里只有白班,晚上没有人值班。记者随手翻看了他们的值班登记表,发现确实晚上没有安排人值班。
回应:攀爬不在上班时间,我们肯定没责任
三清山监控摄像头是不是得到有效维护?监管单位是不是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7月1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采访了三清山管委会分管景区管理的颜姓副主任。“巨蟒峰案件发生的时候巨蟒峰没有安装摄像头,只是在人员密集的平台安装了摄像头。巨蟒峰案件后,我们在景区主要景点安装了360度的红外感应设备进行监控,只要有人它就会报警,公安分局110报警中心就会收到。”颜副主任称:“攀爬者是在天没亮就开始攀爬,就是安装了摄像头,我们也看不到。”
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最著名的景点之一,为什么监控摄像头没有覆盖到?“我们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的景点,如果是海洋景区呢?”颜副主任回应记者称,摄像头不可能覆盖所有景点,也没有人要求景区24小时值班。“监控中心按照索道的开放时间来决定上下班的时间。就是平原和城市景区,也做不到24小时值班,更何况我们山岳景区。”颜副主任说。
对于浙江网友提出“三清山景区管理单位负有监管失职责任”的质疑,颜副主任称:“这个肯定没有呀!如果在我们景区正常开放时间发生攀爬事件,我们没有发现并且没有制止,我们管理部门肯定有责任。”
2010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0)240号]要求:要依法开展保护工作,通过法制、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管的力度,增强履约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切实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清山作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其管理单位在本次事件中有没有责任?管理部门把索道开放与否作为自己履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时间是否合适?欢迎大家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