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 | 优秀调查员素养之笔录篇
题记
我们曾经幻想着要有正义之剑,所以,我们就锻造正义之剑;当正义之剑锻造成功,我们还必须问自己:有没有力气和技能握起它并挥舞它?
——海检君
(纪法思享公众号连载系列一:笔录篇)
优秀侦查员的能力主要体现在笔录和审讯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平,线索、证据的搜寻和追捕之类,也一定是高手,反过来则不一定是。
一
侦查艺术入门的根本途径
侦查工作非常辛苦,经常需要与涉案对象较量体力,因此,一般来说(不是绝对),侦查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身体。但是,侦查主要并不是依靠体力,而是要依靠脑力。任何一个优秀侦查员都是用头脑办案的。因此,虽然掌握侦查艺术有多种途径,但根本还是要过头脑关。在侦查实践中,头脑问题的解决方法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就是过笔录关,这也是效率最高的一途。任何一个侦查员是否合格、优秀,只要看他两页笔录就可以判断。多数侦查员笔录关并没有真正过,所以,即使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经历,到退休也还是平庸。优秀的侦查员是不多的,100个人里顶多也就四、五个,这与多数人忽视笔录有着密切关系。做好笔录与文化程度没有绝对关系,甚至跟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准也没有直接关系,法学教授不一定做得好笔录,初中毕业生不一定做不好笔录。
二
怎样做好笔录
任何案件从立案到起诉、判决都伴随着案卷的形成、移交、封存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围绕案件所发生的活动都以形成案卷材料并且也必须以形成案卷材料为基本目的。因此,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都应该在侦查案卷中得到反映。侦查案卷体现出了侦查活动所消耗的全部有效体力、脑力及其效率,任何不能够形成案卷材料的体力和脑力支出都是无效支出。有个别侦查员忙乎了几个月连一页纸的案卷材料都无法形成,这种人绝对应该从侦查队伍中驱逐出去。笔录,是侦查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用语言形式对涉案人员有关动机、行为及其结果的表述和记录,是侦查员进行调查、询问的记录,是全部物化证据的精神呈现方式。没有笔录,全部物化证据、鉴定就是零碎的和无意义的死物。因此,笔录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方式,是整个侦查活动案卷材料化的最集中体现方式。
做好笔录除了符合一般侦查员所知道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该注意在这些方面下功夫:
01
笔录的清晰性和有效性
案卷厚不等于案件侦查质量好,不等于里面全部的笔录都有用,不等于每一份笔录都能被批捕、起诉、审判、辩护者认为适用,不等于都能够被读懂。因此,清晰性和有效性是好的笔录所应该达到的标准。经常会有案卷材料又臭又长,笔录内容混乱、重复,线索象一堆乱稻草理还乱,接受案卷的人要花很大的精力进行重新整理,这虽然说明了侦查员辛苦但也证明了侦查员思维的混乱,不仅会增加补充侦查的机率,而且也会增加批捕、起诉、判决的工作量和难度。
02
犯罪诸要素的完整性
好的笔录在逻辑上必须完整地包含犯罪诸要素,这种包含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迂回的,但更多应该是以迂回的方式体现。
03
要符合被审问对象的人格个性
好的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人格个性,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不符合答言者个性的笔录,很容易让阅卷者形成非真实印象,弄不好会导致审判阶段因此起波澜。
04
要对直致判决的案件进程有预计性
大量侦查员仅仅把侦查看成侦查,不懂侦查本不是目的,不知道抓人容易放人难。一切刑事侦查,不仅仅是侦查员为了弄清犯罪事实,而且更是为了最终达到对被告人实施判决。因此,优秀的侦查员从一开始就会考虑到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实施,做的每一份笔录都会放眼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后续进程。只知道侦查不知道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侦查员,可能是合格的侦查员,但绝不是优秀的侦查员。
05
要与所有相关证据建立完整联系
这种完整联系必须形成严密的逻辑链和圈。不仅仅是链,从一个证据到另一个证据;而且也必须是圈,所有的证据形成来龙去脉。
06
要对翻供和证伪作出预计措施
大多数侦查员对翻供和证伪带有情绪态度,而不是把它们看成正常现象和必然要发生的,因此,不能以冷静、严肃的态度从一开始就作出预计措施,笔录总是缺乏不可动摇的根基,经不起另类思维的质疑、纠缠。当一个侦查员把希望寄托在被告人的驯服态度上、对“不老实”态度的发生进行惩罚时,这个侦查员称不上是理智的侦查员,而不够理智的侦查员是很难成为优秀侦查员的。你要抓人而不允许被抓的人设法“逃跑”,是可笑的,是自己无能和虚弱的心理体现。
三
证据本身是必须要被证明的
侦查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证据的发现、采集、形成。证据是对某种动机、行为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明的书证、物证、人证体系。虽然证据是证明此或彼,但证据本身也是必须要被证明的。不能被证明为真实、客观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或起码可以被看作是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在这一点上,不少侦查员在实践中经常会犯不严密的错误,只是沉浸在获得证据的喜悦中,而忽视证据真实、客观性的完善工作。
在犯罪现场证据采集、搜查、证人询问等过程中,经常会有非常草率的现象发生。比如,在中国由于证人被要求出庭的比率非常低,因此,就掩盖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大量证人是无法被证明的。侦查员找到一个证人,做过笔录后,该证人就“飞”了,找不到了。如果律师对该证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将发生非常尴尬的情况,因为,书面材料没有足够充分的要素证明该证人是真实的。证人“飞”掉是正常的现象,很多证人只能被寻找到或合作一次,侦查员应该在这一次合作时完成对他的真实性证明。在书面材料没有足够充分的要素证明证人是真实的情况下,一当律师对该证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侦查员或公诉人等等将不得不在重新寻找该证人问题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因为根本无法承受住这一压力而导致整个诉讼失败。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对证据的证明也是要被证明的。比如搜查,有些侦查员在搜查手续上总是很随意。搜查手续是对搜查出的物证的证明,但搜查手续也需要被证明为合法、有效。搜查手续如果不合法、有效,则物证的证据能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全盘否定。比如刑讯逼供,虽然取到了口供,但当刑讯逼供被证实,口供就会被证明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