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程朱理学禁锢的宋代社会,为什么能接受寡妇“招夫”?

宋代人的妇女守节观,源自《礼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宋人认为女性一生应只经历一段婚姻,并从一而终,为婚姻关系中的理想状态。这项要求的背后原因主要为避免妇女再嫁后,将夫家财产带走而规定的。但从民间的现实层面来看,失去丈夫等于家中顿失劳动力,寡妇没了经济来源。缺乏独立自主的经济能力,又无娘家或地方乡绅、朝廷官府的协助,寡妇连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又怎么可能达到士大夫的要求,在婚姻上“从一而终”呢?

不少研究指出,尽管程朱理学是在宋代提出,但其对妇女的贞节观之要求,并未在宋代形成巨大的影响。虽然宋代为妇女贞节观由松转严的阶段,但不表示妇女便立即遭到理学与礼教的约束。且从宋代律法来看,便可知朝廷并不积极提倡所谓的守节,因此其观念最多只在文人阶层流传,由于娘家与夫族仍需相互扶持,士族妇女便有守节、确保夫家财产的压力。而贞节观的滥觞,主要还是因为明清朝廷褒扬节妇烈女,才被民间广泛效仿。

出于现实因素,宋代民间寡妇再嫁的情形就相当普遍。记载宋代律法的《宋刑统》,仅禁止妇女在居丧期间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或禁止男性娶有夫之妇,除此之外并不禁止妇女二婚。不过宋代书法大家米芾(1051-1107年),对于寡妇再嫁、招夫的行为,另有看法:“妇义,谓感翁姑之恩、夫之义。夫没不改嫁,不招接脚夫,只事翁婆,如夫在”,认为妇女在夫亡后,不再嫁、不招夫,就符合所谓的“妇义”。而米芾这句话,还出现了一个相当特殊的名词“接脚夫”,何谓“接脚夫”?

“接脚”一词最早出现于《旧唐书》,意指选人冒死人之名应选。“接脚夫”一词便由此延伸,即表示为妇人的丈夫死亡后,自外招来共同主持家计的男性同居人。会出现招接脚夫的情况,主要是刚痛失丈夫的寡妇,既没有谋生能力,但无法就这么抛下年迈的公婆、年幼的孩子自行改嫁,那便只好招一位男子到家(亡夫)中,与其结为夫妻生活。这是民间人家,为了填补家庭劳动力丧失导致生活困难、迫于无奈下的折衷办法。

为何寡妇有权可以使用亡夫家产?根据宋代律法,若夫死而有子嗣,那财产名义上为儿子所有,寡妇不过是儿子长大前的财产管理者;若无子嗣,那寡妇则有立嗣权,便可用过继或是收养的方式为亡夫管理家产。由此可见再嫁与招接脚夫的区别相当明显,再嫁妇女不能拿亡夫财产的一分一毫,因在儒家宗法制度上,该名妇女已和亡夫家族无任何关系,而招接脚夫的寡妇并未改嫁,仍为亡夫族人,自然有权管理夫产。

不过,招接脚夫有相当严苛的要求。若亡夫与其兄弟并未分家,或是亡夫家中劳动力人口足够,寡妇不可以招接脚夫,如果招了便视同再嫁。收集南宋地方官诉讼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收录一件寡妇招了接脚夫,并与亡夫兄弟、继子争家产的判词:

今已改嫁刘有光,遂已接脚为名,鹊巢鸠居,岂能免魏景谟等之词乎?魏景宣非无子孙,且其屋系同居亲共分,法不应召接脚夫……赵氏改嫁,于义已绝,不能更占前夫屋业。

——《名公书判清明集》

为避免因家产、子嗣引起的纷争,《宋会要》载:“妇人夫在日,已与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户籍之后,夫亡。本夫无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只有妻在者,召到后夫(接脚夫)同共供输,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名,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此条敕令,出于税役制上的考虑,将接脚夫定位在提供生产力,使亡夫家之税役得以供输不阙,并保护亡夫家的财产,避免被不肖接脚夫假借名目侵吞。所以,寡妇招来的接脚夫,他只有寡妇亡夫家产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能将之纳入自己名下。而接脚夫的子嗣,无论是否与该寡妇所生,都不能继承其财产。

当了接脚夫不仅有诸多限制、地位比一般赘婿还低,甚至可能会吃上官司,那为何有男性甘愿与寡妇婚配呢?这是因为宋代商业发达,导致人们追求财富,社会上弥漫着重财风气,连带影响婚俗。司马光(1019-1086年)曾批评“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知多少”,由于结婚需要花费大笔钱财,让手头不那么宽裕的男性,选择和拥有耕地权或财产的寡妇为妻,因为既无需支付聘礼费用,又能坐享其成。

宋代寡妇招夫,尽管律法已明文规定,但还是发生许多为财产对簿公堂的例子,比如接脚夫挥霍寡妇家业、亡夫之子与接脚夫之子争产、因招夫产生的立嗣问题,或是接脚夫之子是否该奉养寡妇等,这些纷争与现代电视剧、社会新闻十分相似。对于寡妇来说,招夫是为了填补劳动力,但愿意到寡妇家的接脚夫,多半是为了寡妇的家产而来,自然容易产生矛盾,而招夫衍生的问题,追根究柢还是源自传统农业社会需要劳动力与子嗣香火所致,因此直至宋亡,都未能将此社会问题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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